1.对不宜妊娠者,应予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若有心衰应在心衰控制后再终止妊娠。
2.对允许继续妊娠者,应预防心衰,防止感染。
(1)每日有足够睡眠,避免过劳和情绪激动。
(2)加强产前检查,妊娠20周前每2周、妊娠20周后每周检查1次,了解心脏代偿功能,有无心衰。发现心脏功能Ⅲ级或以上者,应及早住院治疗。心脏病孕妇应在预产期前2周住院待产。
(3)高蛋白、高维生素、低盐、低脂肪饮食,整个妊娠期体重增加不应超过1Okg,妊娠4个月起限制食盐摄入量。
(4)及早纠正贫血、高血压、上呼吸道感染等各种诱发心衰的因素。
(5)不主张预防性应用洋地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