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0年执业护士注册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考试大网搜集整理关于2010年执业护士注册的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以便大家及时进行执业护士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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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卫生厅统一安排,我市2010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即日起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注册
(一)申请执业注册
1.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健康标准(详见《办法》第六条)。
2.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注:办理护士集体注册时,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其他情形
(1)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二)申请变更注册
1.对象及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2.护士申请变更注册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3.其他情形
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疗机构工作的,需提交上述材料。
(三)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为其注销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重新申请注册
符合以下条件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之日起满2年的。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者重新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凡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我省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者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提交材料。
(五)未换发执业证书
1.对象及条件
2008年没有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且需要继续执业的。
2.未换发执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5)原颁《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2006、2007、2008、2009年四个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
(7)能够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二、护士执业注册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县卫生局、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2008版《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办理护士注册手续,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护士信息录入该系统,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汇总表(按首次注册、变更注册等类别分别统计)上交我局审核。
(二)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填写表格,注册申请审核表请在市卫生局网站下载,下载的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并按所列顺序装订成册。
(三)注册填表日期为2010年10月31日。来源:考试大
(四)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局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已办理注册的,撤销注册。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其执业注册管理依照本通知。
三、上报材料中有关注意事项
(一)聘任证书须为医疗机构正式聘书,聘期不得少于一年,有效聘期不得短于今年12月31日。
(二)因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需集中到省卫生厅审核办理,各单位注册材料务必于2010年10月2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逾期不再受理。
(三)根据省卫生厅通知,自2010年10月18日起,变更注册(入省变更、省内变更、部队医疗机构变更地方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负责办理。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