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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7.本区特殊学校(辅读学校、初等职校)面向全区进行招生。
8.民办学校招生应以《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作为录取的依据,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
三、相关要求
1.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和录取学生。
2.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
3.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毕业材料的学生。
4.根据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公开体育特色项目学校、艺术特色学校招生计划。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各相关学校应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和艺术教育特色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校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同时送区教育局审核,按规定流程进行招生。
5. 民办学校招生办法按市教委相关规定执行,经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6.由于青浦城区在不断地发展,在招生过程中各校应相互支持与配合,积极为推进本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均衡优质发展而努力。
四、招生安排
1. 2016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2.各小学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应根据区教育局规定,指导沪籍在籍五年级毕业学生回户籍地(居住)就读需要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如实填写《青浦区小学毕业生登记表》,该表是小学升入初中学籍流转的唯一依据。任何学校不得招收无登记表的学生。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
3.3月31日按市教委《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向社会公布和网上公示有关信息和相关招生政策。
4.4月9日-4月23日,小学适龄儿童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初中新生开展信息核实工作。
5.4月23日,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
6.4月24日-4月27日,民办小学网上报名。
7.4月28日-4月30日,民办初中网上报名。
8.5月7日,全市民办小学进行学生面谈。
9.5月9日-5月8日,全市民办初中学校进行学生面谈。
10.5月7日-5月16日,民办学校录取。
11.5月21日-5月22日,全市公办小学报名验证;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
12.5月30日,完成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
13.6月17日,发放公办小学起始年级新生告知书;6月20日,发放初中新生入学告知书。
14.6月30日,全市公办小学、初中受理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15.8月15日前,各中小学向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的工作。
16.初中招收特长生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公示。
五、管理机制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方案制定、学区划分等并会同各街镇管理与协调招生入学工作。各学校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招生实施细则,严格按招生入学工作的要求和程序做好工作,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1.加强监督管理。区教育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开展教育督导。区教育督导部门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逐步形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控机制。
3.完善监察机制。区教育局将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4.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区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实施“双减”措施。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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