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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綦 江
凡户籍在綦江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应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划片学校或对口学校就读。凡户籍不在綦江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委根据学校学位空缺情况统筹安排入读学校。
小学招生
实行“三对口”
小学入学年龄:
201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儿童。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学生,儿童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
城区小学招收新生顺序:
1.首先招户籍生中的“三对口”学生。“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凡适龄儿童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范围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2.其次招收户籍生中户口在学校招生范围但没有购房的学龄儿童。
3.如果学位还有空缺,可以解决父(母)在招生范围内购房且已入住的学龄儿童。
若学校招收“三对口”学生后无学位,以上第2、3种情形的学生则安排到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初中招生
对口和划片相结合
(一)綦江区户籍小学毕业生按照“对口和划片”相结合的方式升入本区公办初中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二)小学未在城区学校就读,升入初中时需回户口所在地就读的城区户籍学生,由家长在5月1日至31日向区教委基础教育科提交入学申请和有效、合法证明(户口、房产证)的原件、复印件,区教委根据就先就近原则和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入学安置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入学。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就读学校报名登记。
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住(租)房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
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其他情况入学
(一)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安排入学。
(二)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三)因购房(户口已迁入城区)需中途转入二至五年级或八年级就读的学生,由区教委安排到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
(四)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五)民办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实行自主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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