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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2
北京市《意见》已明确规定“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真正禁止以钱择校,除了严肃查处,借鉴部分城市的做法,建议从2012年起各类择校费不再返还学校,明年起禁止小学和初中收取任何形式的“择校费”。
5.逐年减少直至取消“共建生”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与名牌学校通过“共建”名义招生的做法,是违背教育公平的权学交易行为。建议逐年减少“共建生”指标,用三年时间取消这一特权,禁止以权择校。建议由国家有关部门出面规范,各级部门领导做出承诺与表率。北京市教委和名校应当在招生和信息公示中公布“共建生”的人数和比例。
6.改革推优、特长生招生政策
在小升初过程中用选拔优秀、特长的方式招生,同样违反了义务教育非选拔性的特征,加重了学生负担,败坏了学校风气。北京市《意见》已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建议从2013年起特长生不再加分,逐年减少推优的比例,最终控制在5%以内。借鉴各地的经验,可以通过举办艺术和体育特色的学校,定向招收确有文体特长和潜质的学生。
7.落实示范性高中“指标下放”的政策
将示范性高中的部分招生指标下放到各个普通初中,是缓解对初中名校竞争的关键措施。“教八条”要求下放的比例应不低于30%,目前安徽省已达60%,浙江省和四川省不低于50%。建议北京市“指标下放”的比例2013年达到30%,2015年达到50%。同时,严格监管,禁止示范性高中将绝大部分指标下放给附属初中的行为。
8.以信息公开为抓手,进行社会监督和问责
信息公开是政府善治的基础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北京市教委《意见》已经要求各区县教委要通过网上公示等形式,“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等,每所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公办中小学校要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学校录取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但这一规定基本没有得到执行。
建议细化教育信息公开的办法,明确“小升初”过程中信息公示的内容、公示方式、责任机构与责任人。建立“小升初”升学直通网络平台,公示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招生结果等内容。
建议公办学校必须公示捐资助学费等择校费收入数量、使用和管理方法,遏止以钱择校。
建议在招生过程中对名校进行专项督导检查,依法治教,对于违规行为坚决查处,严肃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设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举报与奖励制度。招生全程邀请家长代表和媒体参与,对典型案件及时曝光,主动回应公众舆论和质疑。
标签:小升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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