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中学上海立达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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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1

上海立达中学上海立达中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为建立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法治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上海市民办立达中学,校址:车站支路90号、厅西路55号(西部校区)。

第三条

学校由大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举办,是一所全日制普通完全中学。招收区域内小学

毕业生、初中毕业生。

第四条

该校的办学原则、培养目标: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尽最大努力满足每一位学生充分学习的需要,让不同层次的学

生在原有的基础上都有进步。按照“行有规范、学有特长,全面发展、立志成才

”教育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有所长,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准

、文化科学水平、劳动技能、身体、心理素质和审美情趣,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终身学习的能力和能够适应社会生活及竞争的全面发展的中学生,为成为优秀的

公民奠定基础。

第五条

学校坚持勤奋、朴实、活泼、进取的校风,倡导刻苦踏实、好学多思的学风。 第五条 学校由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在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

办理相关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育教

学、教师培训等工作的指导和督导、评估。

管理监督

第六条

本学校的决策机构是校董事会,其成员由董事长、董事若干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审定本学校的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四)审定本学校的机构、编制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本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校董事会决策。建立校务会议和

行政会议制度,均由校长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由校务会议作出决定。校务会议由校

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和教育教学管理负责人参加,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

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

第八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校长。校长执行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授权,依法独立行

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其职权是: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实施奖惩;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校长的任职资格,并有较强的办学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开展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监督保

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加强教职工师德建设,支持校长提高

师资整体水平。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指令,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先

锋模范作用。领导工会和团队组织,发挥群众团体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校务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依照《工会法》,健全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校长依

法办学,配合党组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中层管理机构是教导处、总务处、团委、少先队部,其职权是:

(一) 联系学校实际,协助校长制定、实施学校的教学教育工作计划,并做好检查

交流,反馈总结工作;

(二) 定期组织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会议,布置、交流、总结工作,制定

并落实班主任工作的考评条例;

(三) 负责团组织、少先队大队部的日常工作,加强同中队辅导员的联系,发挥团

队组织的积极作用,指导学生自主管理,抓好学生干部的培训培养工作;

(四) 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做好总务后勤的各项工作,既要有勤俭办学的精神,又要

积极保障学校发展,为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

(五) 积极为师生创造安全、和谐、优质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引导学生;以教学为中心,努

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尽最大努力满足不同层次学生充分学习的需要,为每个学生

的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

学校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

见》,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学生基础道德文明教育,从日常细小

的行为规范培养学生的文明习惯。

第十五条

学校日常德育工作落实到年级组。通过制订班级行为规范和班级建设细则,落实常

规管理措施,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明确要求,重视过程。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增强班主任工作责任感,提高班主任的思想教育工作能

力。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建立校外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形成学校、家庭、社区目标一

致的育人格局,为学生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的校内外环境。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行以

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实施教学。学校开设选修课,

活动课,编写校本教材进行教学。

第二十条

学校制定严格的教学常规制度和期中教学检查制度,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教导处

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规定认真组织期中、期末、毕业、升学考试

。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教科研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由教导处具体指导学校教科研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体育工作,增强学生身体素质,积极做好每日体锻及足球传统项目的工

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艺术教育,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各种艺术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及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校保障

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建立教师业务考核

档案。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学校建立教师自培制度,有目标、有计划地对教师开展培训,让教师

获得更好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职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

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学校员工应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增强

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学生发展、学校发展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遵守《上海市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

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学校教师要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

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

学校教师要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

术手段;

学校教师要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研;

学校教师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按发展的需要和可能设置岗位,配备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责任制

。学校不断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岗位竞争、合理流

动的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国家规定工资和校内结构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及奖惩制度。对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中有显著成绩的教职

工进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

定的教职工进行教育帮助,必要时给予一定处分。凡教职工对校方处理不服,可

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该校录取,或转入该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上海市立达中学学籍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学生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对学生培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校规校纪。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

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学生的发展需求,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学有特长。

第三十七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

,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初中修业期满,且德、智、体等方面发展良好,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对修业未满且德、智、体发展不合格者给予肄业证书。因

健康原因未能完成学业者给予修业证书。

资产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学校的赞助和捐赠资金;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

,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四十一条

本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

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

和本学校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需经校董事会讨论

通过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学校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校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于30日

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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