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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拱的法治改革及其思想基础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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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隆庆三年(1569年)十二月,高拱任首辅兼掌吏部后 ,目击内外交困的时局,耳听革除弊政的呼吁,提出“非大破格整顿,必不能易乱以为治”。。的改革主张,并在穆宗的大力支持下 ,为整顿法制采取了许多措施。

一是督令讲律,明晓法制。高拱认为,当时法制败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执法者“昧于法律,误罗宪章”所致。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使他们讲求律例 ,明晓法制。隆庆五年(1571年)三月 ,他提出将当年所录取的第二、第三甲新科进士 393人分拨各衙门,要求“讲求律例,习学政体,定以课程,时加考校,务期明晓法制,通达治理” ,并以考核成绩作为选用的主要依据。四月,他又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措施:“合行各衙门堂上官,督令讲律,限定书程,不时查考,或摘条面讯,以稽勤惰。仍拣选知律吏书数人,量进士多寡,如五六人拨与一人,俾与辩证解说,务使律例通晓。则 日后听断检验等事,自不眩于人言,不泥于己见 ,不必委托佐贰而用之有余,民可无冤矣。” 观政进士和州县正官能否明晓法例,通达治理,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推行法治和保证司法公正。高拱这一举措 ,就是让他们从 习学律例 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历练与培养,以便从中选拔出高素质的、能胜任司法审判的官员。

二是刑官久任,公于听断。立法是为了行法 ,行法就必须公正。只有实行刑部司官“久任之法”,才能精贯律例 ,革除刑狱冤滥之弊。隆庆五年(1571年)十二月,高拱提出:“刑乃民命所系,而刑部则司刑之总也。有堂官 主于上,有司属分理于下。居是职者,使非律例精贯,则比拟轻重,必不能当其情;然非久于其职 ,则阅历未深,讲究未熟,欲其精贯,亦不可得。此久任之法,不可以不行也。” 高拱规定,刑官必须专业化 、职业化,要求他们能律例精贯,熟练而准确地依法量刑判案,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密切监督,区分优劣而加以严格考核赏罚。这一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创举。

三是从严执法,弭盗安民。当时职掌监察和司法的官员总是从 自己的宦途得失考虑,地方出了人命盗案,往往隐瞒不报,或者诲盗为窃,以死作伤,甚至故意纵容盗贼的嚣张气焰。这不仅威胁到黎民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严重威胁到明王朝的统治。高拱严厉指 出:“今海内少安,惟多盗为可忧。而燕 、赵、兖、邳 、徐 、颍、毫、襄、邓、嵩河之问为尤甚。 今遍地皆盗,倘有揭竿而呼者 ,可立聚千万,将何以处哉?” 隆庆五年(1571年)十一月 ,江西安义县发生官库被劫事件。强盗项伯等劫去官银 2895两 ,知县曾知经也被贼寇捉拿。发生如此重大的劫库案件,显然是地方官失职渎职所致。高拱认为,有 司官“往往受盗之贿,不行缉拿,即有拿获,又多放纵 ,却只蒙蔽上官,以为地方无盗,而上官者亦甘其蒙蔽。苟称目前无事,以待迁转,习以成风,彼此相效,以为善宦。于是有司之蒙蔽 日益甚,而盗之猖獗 日益不可制。 直至杀官劫库,不容隐匿,乃始申报上司,却又以重为轻,以多为少 ,支吾 了事。而上司者亦恐有己责也,亦为之以重为轻,以多为少 ,支吾 了事。盖不惟贼之故态 ,官皆知之;而官之本情 ,贼亦皆知之。彼此相款 ,安然无事。此其所以 日益滋蔓而不可图也。”。 盗贼猖獗的根源不仅在于各级官吏大失职守,未能有效履行捕盗和稽察的职责,而且还在于官盗勾结,同流合污。因此,高拱提出,要遏止盗贼猖獗之势 ,就必须从整饬法纪着手,对那些失职渎职的官吏,坚决予以惩治制裁:“若不重为议处 ,恐故套牢不可破,官以蒙蔽为当然,而盗 以劫掠为当然,将使 良民皆化为盗,脱有揭竿而呼者 ,又将何以处也?合无将曾知经革职为民,方 良曙降俸一级 ,戴罪管事,其抚按官姑行戒饬,以后另议为条格。”

四是严惩贪酷,反对苛暴。嘉 、隆之际,法制败坏的重要表现之一是贪酷之风盛行。“酷吏鞫狱,无中生有,深文罗织 ,钉人人罪” ,甚至杖死无辜人命。为了遏制贪酷之风,高拱要求执法官员“严断以用法”” ,既不能失出亦不能失入,不容许畸轻畸重,任意伸缩,“申饬有司官慎重刑名,毋辄轻入 ;恤刑官详审狱情 ,毋得轻出” 。他坚决反对残暴酷烈,非法暴刑。据《掌铨题稿》统计,高拱在执政期问,严惩贪酷官吏近百人。其中,既有知县 、知州、知府等地方官吏,也有尚书、侍郎、总督等军政大员。如,河南开封府祥符县知县谢万寿 ,性格刚暴 ,擅用暴刑,致死无辜苏仲仁等 12人。而当地的抚按官却认为,他初入仕途,在任 日浅 ,上疏要求从轻发落。高拱在批文中反驳道:“为照酷刑者为民,国有成例。今知县谢万寿淫刑以逞,打死人命数多,其酷甚矣。以酷而 留其官,是废朝廷之法 ;以酷而调其官,是残他处之民。若谓在任 日浅,情有可惜 ,则人命、国法顾不可惜与?” 最终将谢万寿革职为民。

在惩治贪酷的实践中,高拱认识到,贪酷相连,以酷济贪。贪是目的,酷是手段。因此对贪酷之官,必须从重惩处。如,刑部山西司郎中孙大霖职掌刑名,却执法犯法,受贿银 2000余两 ,并制造多起重大冤狱。高拱认为,“孙大霖立志粗鄙,行 已卑 污,鞫狱 纳贿 于西 曹,恤 刑 遗羞 于东省” 。后将孙大霖依照贪例,罢斥为民。又如,大理寺右寺丞孙丕扬,因接纳乡官王表的贿银 500余两 ,被礼科给事中程文具疏论劾。高拱在批文中指出:“孙丕扬黩货害人,咸有证据,则其心术已坏,行检已亏,即宜罢斥。但风宪官犯赃罪,有不 止于罢斥 者,必须 勘 明,乃可 尽法而服其心。” 最终孙丕扬被革职听勘。再如,隆庆五年(1571年)正月,高拱一次“下贪酷异常知府徐必进等二十五人,御史按问追赃” 。另外 ,两广总督刘焘,兵部左侍郎王之诰,提督操江都御史李邦珍,刑部右侍郎游居敬,辽东巡抚毛纲,南京兵部侍郎姜廷熙,应天巡抚陈道基,云南巡抚曹三唠等军政高官,都因或贪或酷,或贪酷兼具,均受到制裁惩治。

五是平反冤狱,注意慎刑。高拱主张明刑执法,慎于用狱 ,反对残暴酷烈的镇压手段,绝不能将苛暴残刻等同于重视法纪。“夫刑以诘奸戢乱 ,圣王之所慎也” 。基于这种认识,他一再要求司刑官员和巡按御史在审判案件中,不管是大案小案,应慎重刑罪,据实审判,尽量避免冤假错案。高拱言:“若中有事出风闻不的者,亦与辩理,以服其心,毋拘成案,致有亏枉。” 。‘‘抚按衙门以后凡遇听勘官员,务要秉公,作速查勘。固不可使漏网之得逃,亦不可使覆盆之徒苦,则法令平而人心服,治道其可兴也” 。这不仅说明高拱熟谙刑名,具有较高的法学素养,而且也说明他对冤假错案的高度防备和警惕,纠正不遗余力。他从“本之以公,行之以慎” 的原则出发,在万机待理之际,仍亲自参与问理刑名的实践 ,甚至重审一些已经奉旨判决,但随后发觉其为诬枉的重大案件,支持翻案,力纠错案。例如,高拱亲自主持并参与了隆庆四年(1570年)九月的朝审。朝审之前,他详阅案卷一个多月,然后会同三法司官员,在朝房逐件面究十余 日。朝审两天,他又亲 自执笔谳决,对 470起重犯“各令尽言,面查其情”,务求真实,最终审出冤案 139起。他在下野之后,追忆此事说:“予摄吏部时,审录重犯,盖详阅文卷者月余,乃集刑官于朝房,件件面究者又十余日。又奏请朝审,分为二 日,以尽其详。审时,各令尽言,面查其情,颇为尽心。是时,重犯凡四百七十起,乃审出冤狱一百三十九人。其余尚有情冤,而佐证未甚的者,不敢释也。因知司刑者亦甚草草。至今每一念及,犹甚哀矜焉。” 往年朝审,平反冤狱不过三四十人,而高拱在这次朝审中却审出冤狱 139人,平反之多,效率之高,是历年朝审所没有过的。高拱身为首辅又兼吏部尚书,在阁务 、部务繁忙之际,还亲自参与朝审,不惮阅视案卷之劳,面查狱犯之苦,这种一丝不苟、尽职尽责的精神,也是历任首辅所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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