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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哲学基础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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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1.贵族、官吏、特殊的种族不受拘系刑讯。早在西周时就有了“八辟制度”。曹魏时始将“八议”载人律文,以后历代法律均沿袭不改。对“八议”之人犯罪,司法机关无权审判,更不得按常规诉讼程序对他们进行拘系刑讯。贵族官吏不受刑讯,自唐以来皆有明文,唐、宋应议、请、减者,不合拷讯,但据三人以上的众证定罪,如有违反,故加拷讯的官吏以故失出人人罪论处,即罪五出人,亦以斗杀论。生异族统治的元代和清代,形成了种族的阶级,在诉讼上享有更多的特权。

2.法律规定一些特权阶级不用出庭对质。古代“法律根本否认士庶在诉讼上平等的地位,无论其为原告或是被告,均不使与平民对质,平民不能当面控诉他,他也没有亲自在法官前答辩的必要。”

3.法律一方面严格限制子孙、卑幼告父祖、尊长;另一方面则赋予父祖、尊长控告子孙、卑幼的特权。

(三)传统证据文化的伦理性

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维护“和谐”秩序的价值取向使得古代司法官吏在证据实践中必须要注重道德教化和情理考量。尤其是在轻罪案件中,司法官吏大多以调解结案。对于调解者们来说,他们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明断是非,而是“息事宁人”以防矛盾扩大,影响社会安定。“‘息事宁人’多半是混淆是非的‘和稀泥’。在极端情况下,案件事实完全被情理所掩盖,司法官吏根本不去关注案件事实,两造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非的必要,甚至连提供证据的机会都没有。情况往往是,司法官吏在清楚了两造的宗法伦理关系后,接下来不是进行事实调查而是予以训斥或道德感化,直至两造“甘结”。 这种特殊的司法形式在传统上是公认的,得到不断的阐释和实践。魏征说:“凡听讼理狱,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序,测浅深之量”’‘代理学大师朱熹对此说得更明白些:“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店人在总结审判经验时也说:“凡关宗族亲谊必须问明是何称呼,系何服制。”

司法的道德教化和情理考量尽管具有积极意义,但无疑削弱甚至是取代了证据在案件事实建构中的基础性作用,司法官吏也不注重司法知识和技术的学习而一味强调伦理道德的修养,这在客观上阻碍了证据知识和技术的生成与发展。

三、中国传统哲学思维方式与传统证据文化

哲学思维方式是致知论的重要内容,是文化结构的内核,是某一种特定文化的生命力所在,它对于文化的延续、传递具有“遗传基因”的功能。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陈陈相因和长久不衰与此关系甚大。

一般认为,中国传统哲学思维方式是一种整体性思维,具有直觉性、意象性等特征。

(一)直觉思维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直觉,有人将它视为理性的东西,也有人将它视为非理性的东西。但有一点是人们的共识:直觉是以经验为基础,以“体认”和“意会”作为把握对象世界的基本形式,它不具有清晰的、严格的逻辑形式,因而它是与逻辑思维相区别的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的思维形式。

直觉思维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并对中国传统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自然,直觉思维也深刻地影响着传统证据文化的个性,使得传统证据文化具有经验性和非逻辑性的特征。

1.传统证据文化的经验性

在一种直觉思维方法模式下,无论是证据的获取还是证据的运用都是以感觉经验作为基础的。可以说,传统社会运用证据的知识是实践理性的。首先,从思想而言,大多数证据思想历时两千多年不变,一代代思想家总是从历史来论证自身的合理性,如果事先不告诉你一个具体的时代,你就不知道它是属于汉代还是清代。比如,“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等思想侵淫在中国古代各个时代司法官吏的头脑中;翻开一部《历代刑法志》,不仅关于刑讯的观点了无新意,而且支持观点的理由也完全是引经据典、老调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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