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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哲学基础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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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中国传统哲学认为,天地自然、人类社会现象甚至精神现象无不遵循阴阳五行之道。阴阳五行之道在中国古代的思想领域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有人称其为“中国人的思想律”。自然,它也会影响到法律领域。其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具体影响主要有:

1.确立了亲亲相隐制度。“阴阳五行之道的根本涵义或实质就是伦常之道。自然的阴阳秩序、五行秩序,实为亲亲尊尊、尊卑有序的秩序。人类应效法此种秩序,成就人道。”口传统证据文化中的亲亲相隐制度正是天地秩序伦理化的结果。

亲亲相隐制度来源于“亲亲相隐”的儒家思想。西汉时,亲亲相隐得到进一步规范化和明确化。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曰:“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间这一诏令首次用允许隐匿的形式正面肯定妻、子、孙为夫、父、祖隐在法律上不作证的正当性。

此后至清,各朝代的律例都确立了容隐制并且不断丰富和完善,亲亲相隐制度一直沿用了二千多年,它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t}l可见,维护父子之道即护守君臣之义,因“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亲,其本一也。”

2.德威并用,以德为主以威为辅是传统证据文化的思想基础。阴阳之道认为,阳尊阴卑,阴阳各有所司,不可或缺,否则,阴阳不调则会引起灾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儒家从五行之道发展出来的仁、义、礼、智、信的“五常”思想也体现在传统证据文化的各个表现形态之中。可以说,阴阳五行之道决定了无论是传统的刑事证据文化还是民事证据文化都是一种以“德”为主导以“威”为辅导的文化,“德性原则”是传统证据文化的基本原则,只不过刑事诉讼证据文化中的“威”比民事诉讼文化中的“威”更多一些而已。

“‘德’字在中国古代是一个长期被人们高歌的概念,也是历朝统治者反复弹奏的一个主旋律。’,例虽然不同的时代赋予“德”以不同的意义,但“其义即为‘德行’、‘德性’、‘德品’之类,至少也是主要包含此义,继而升华为一种法律(包括习惯法)理念,而主要不是别的什么。’佃铱此理解,“德性原则”在传统证据文化中的表现并不仅限于纠纷解决者在诉讼中的“敦亲睦族,教化为先”,而是通过具体的证据立法和司法,推“德性原则”于保护孤幼老废疾和情理司法之中。

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有一些旨在保护孤幼老妇废疾等的证据规范。譬如,《唐律疏议·断狱》“老幼不拷讯”条规定:“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皆不得令其作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

古代社会的司法官吏在证据实践中既要依据国法,又要讲理和情,达致理、法、情的和谐统一。就“理”而言,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要符合“事理”、“情理”和“天理”,强调证据的准确可靠,行为的恰如其分。就“法”而言,司法官吏在证据实践中要遵循朝廷的法令,执行法令一定要出于公心。就“情”而言,是指在证据实践中,要注重诉讼双方的人伦关系,权衡实际,灵活断案。三者都与“德性原则”密切相关。

当然,“德性原则”并不否定“威”在传统证据文化中的思想基础作用。制度化的刑讯和残酷的法外施刑、诬告反坐、审案中的跪着听审与“喝堂威”、“大胆刁民”的呵斥等等无不散发出浓浓的“威”的气息。只不过作为一种思想基础,它不能与德等量齐观,它只能在德的指导下,与德结合,才能实现自然秩序的和谐。

二、人道论与传统证据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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