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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关系研究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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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

(二)关于效率的涵义

相对公平而言,人们对效率概念的争议较少,基本认同效率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即资源的有效配置,或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也就是投入产出的比例关系。如果投入少,产出多,则效率高;反之,则效率低。广义上的效率强调的是社会整体效率,包括经济效率、政治效率和文化效率,体现为经济社会领域内各要素之间的配置、排序与比例分布的合理性。但是,也有论者主张从主客体之间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角度来定义效率,认为“效率范畴也是一种关系范畴,但是这种关系范畴的实质是实践关系,即人们(主体)在改造自然、社会、人自身(客体)过程中所具备的水平和能力,它表征着主体与客体所构成的系统整体的功能和效能”。

从主客体关系角度来界定效率,随之而来的是对效率本身价值问题的分歧,因为人类的实践活动既是一项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性活动,也是一项体现人类思想认知的价值性活动。因此,对效率的价值判断是界定效率内涵必不可少的内容。有论者认为,效率是“价值中立”的,它只关心资源配置是否达到最优化,而不涉及其伦理上的判断。但一些论者不认同效率“价值中立”的说法,并指出,“效率是一个经济学范畴,这是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效率这一概念也具有伦理学的含义,即“对效率本身的价值判断问题”。而且,“与公平相对应的效率不仅包括对资源的最佳配置的计算,而且也包括把各种配置结果放到整个人类社会的价值体系中去评价的部分”。也就是说,“效率作为一个系统应该是实证与规范的统一,在其规范意义上它与伦理价值是统一的”。效率的价值诉求是值得肯定的。一方面,追求效率是为了谁、其目的是什么都体现了它的伦理价值;另一方面,生产者提高效率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否满足人们需要,是否危害人们身体健康,是否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平衡等等,也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如果因提高效率而造成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危害人类身心健康等不良后果,即使效率再高也毫无意义。

二、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在公平与效率关系上,论者常深思的一个问题是:究竟是要更强调公平、更重视效率还是公平与效率兼顾才真正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在国外,经济自由主义者主张效率优先,持这种政策的国家为追逐利润,片面注重效率,结果却拉大了贫富差距,造成了不公平的社会现象。而国家干预主义者则主张公平优先,持这种政策的国家建构一种“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体系,保障了公平的优先地位,结果却削弱了人们的工作热情,造成效率低下的社会现象。介于二者之间的则是以奥肯为代表的效率与公平并重主张,这是汲取公平与效率片面发展的教训而出现的。在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片面强调分配公平的“吃大锅饭”现象到改革开放初期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方针,再到现在的效率与公平“并进”政策,在努力探索公平与效率辩证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如下的五种不同观点。

(一)“公平效率交替”论

持这种观点的论者认为,公平与效率是矛盾对立的,其作用是交替的,偏重效率必然会丧失社会公平,强调公平则必然降低效率,因为效率的提高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的,而片面追求公平会降低效率。“人们不应幻想:既获取高效率,又不出现任何形式的社会不公。”“过高的福利和过高的工资是造成国家财政状况恶化,失业率急剧增长的原因,从而导致经济衰退。”一些学者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交替论的错误,在于把“公平”片面地理解为收入分配或财产分配的均等,从而扭曲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于把不公平的社会分工与社会分工的不公平等同起来,从奴隶社会的不公平的社会分工提高了效率的正确前提而错误地得出结论,说社会分工的不公平提高了效率。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

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在经济生活中,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充分保障经济主体的自由竞争权和机会均等,把提高效率和生产力水平摆在优先位置,同时在政府主持的第二次分配时既要注重效率,又要注重收入分配的合理协调,不要造成贫富悬殊,不要使个人之间、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财产分配差距过大。以厉以宁为代表的一些经济学家持这种观点,认为“只有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让生产要素供给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让每个生产要素供给者有更高的投入产出之比,公平才有实现的可能,丰富的产品和劳务供给是靠高效率形成的。效率低下,产品和劳务的供给不足,无论怎样在公平的实现方面作出努力,效果总是不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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