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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
2、义与利、理与欲的价值取向
义利之辩、理欲之争是中国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对人应有的价值取向展开讨论与探索。孔子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墨子也讲:“万事莫贵于义。”(《墨子·贵义》)孟子更是强调:“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身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但是应当注意,儒墨两家讲“义”,但并不反对“利”。当冉有问孔子“既庶矣,又何加焉?”时,孔子明确表示:“富之”(《论语·子路》)。墨子则进一步明确表示:“义,利也。”(《墨子·经上》)只不过在儒家那里,强调的是“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符合道义、正当的利,是可以也是应该追求的。而在墨家那里,强调的是“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墨子·兼爱中》),认为利要符合双方的需求,对社会关系中的双方都要有合理性。在先秦的儒墨两家之中,义与利,不仅不矛盾,反而相反相成。义利之辩,同样是“小我”与“大我”之辩,义亦即利,当“利”能为“大我”所用时,“利”,便具有了“义”的意义。
当然,在先秦诸子之中,也不乏有将义利之辩推向极端的代表,韩非及法家就是其中之一。在韩非和法家那里,义并不重要,甚至不存在。人与人之间,完全是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韩非子·六反》)“夫言行者,以功用为之的彀者也。”(《韩非子·问辩》)“臣尽死力以与君,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韩非子·难一》)在韩非的眼中,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等各种社会关系,全是由毫无遮掩的利益来维系的。他还举例说,父母生了儿子,就会高兴;生了女儿,就会懊悔。因为男孩子是“劳动力”,女孩子是“赔钱货”。父母子女之间,根本没有什么恩情义可言,父母生育子女,也是为了利益。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算计与被算计的关系。也就是说,人,不过是实现功利目的的工具罢了。必须指出的是,韩非及其所代表的法家,是站在君主的立场上为君王谋划的谋士,他们的理论是为君王掌握生杀二柄而准备的。换言之,如果我们站在君主的角度去看这些言论的话,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扬权》)就是如此。但是君主的时代已经过去,君主的那一套专制理论也早为历史所抛弃,韩非把人与人的关系彻底功利化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历史与实际,是应当予以批驳的。然而我们对历史上的哲学乃至哲学家们的思想,须有一种灵活的思辨态度。韩非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定位为利之维系所生,当然是不对的,但这也恰好从反面证明,中国哲学不是一味地反对利的。相反,它在某些时候、某些流派中,还特别注重利的价值。这是十分值得注意的思想。
“义利之辩”,主要是在先秦时代,而“理欲之争”,主要是在两宋时期。“理欲之争”的实质,是对“义利之辩”的引申与发展,因此,二者绝不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它们具有内在逻辑上的一致性与外在形式下的继承性。孔子讲:“志于道,据于德,行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追求的是集义所生的道德境界。“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论语·雍也》)“孔颜之乐”,并不因外在的物质贫乏而感到忧伤,反而因内在精神上的超越本体而感到高兴。理学家所津津乐道的,就是这种“孔颜之乐”。然而这套理论一旦为统治者所利用,“存天理,灭人欲”也就变了味。理学家的本来用意,是要摒除自我内心的私欲杂念,达到“穷天理、明人道”的境地,亦即张载所说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理想。但是我们务必注意,哲学一旦为现实政治服务,失去了学术的独立性之时,学术就只是政治的附庸,所以务必要注意“学术独立,思想自由”的主张。学术可以为政治提供借鉴,却不能仅仅为政治服务,更不能为了政治而服务。失去了独立自由之精神的学术,是无法正常发展下去的。这一点,是我们学习和研讨中国哲学时必须注意的。
义利之辩、理欲之争,最终在中国哲学的整体意识形态中,是形成了“重义轻利”“存天理,灭人欲”的观念。这其中,当然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但是并不是说,它们对于当今时代已经失去了意义。当代社会中诚信的危机,人际关系的冷漠,不正是需要这种“重义轻利”,以“天理”灭人之“私欲”的精神么?中国哲学的现代意义,或许正在于此。
标签:中国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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