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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社会学研究新视角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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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二)交互报偿与翻译的内在联系

翻译是什么?古往今来有关翻译的定义不下几百种,如:“翻译是把一种语言的文本材料用与其对等的另一种语言的文本材料进行替换的活动”(J.C.Catford);“翻译是在接受语中寻找和原语信息尽可能接近、自然的对等话语,首先是意义上的对等,其次是风格上的对等”(E.A.Nida);“翻译是以符号转换为手段、意义再生为任务的一项跨文化的交际活动”(许钧);“翻译是一种跨文化的信息交流与交换的活动,其本质是传播”(吕俊)等。①从这些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其共通之处:翻译是符(语)际间一种近似等值的交换行为。交互报偿是什么?如前所述,是“做或传达某物,以作为对所接受的善意、被实施的行为或恶行的还报。它是一种交换行为,本身包含着近似等值和平等的含义。”[6](P11)交互报偿与翻译这两者在内核上的相通之处在于:以等值为目标的交换行为。而且,无论是报偿行为还是翻译活动,其性质可以是善意和互惠共生,也可以是恶意和抗生的。换言之,既可以促进不同语言共同体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友好往来,也可能沦为种族冲突的工具和政治斗争的帮凶[14]。从根本上讲,作为“宇宙进化以来最为复杂的人类活动”,翻译就是一种交互报偿。交互报偿的宗教性、对等性、交互性、层次性、对象性和延宕性特征,也是翻译的本质特征所在。无论是译者为了“报酬”而为翻译机构或委托人工作;或是为了“报答”熟人的“人情”或“面子”而为其提供无偿翻译服务;或是为了“报复”敌对行为而进行的翻译叙事;或是为了国家利益而进行的“情报”搜集活动(如《礼记•檀弓下》:“晋人之觇宋者,反报于晋侯。”);还是译文读者或评论者对翻译进行宣传、评论和“报道”;抑或因为粗制滥造而遭读者和市场唾弃的“报应”,交互报偿原则渗透于翻译的生产、传播、接受、评估和反馈过程的每一个阶段。事实上,翻译理论家对于交互报偿并不陌生,只是未将其解释力充分发掘出来[15](P18)。在斯坦纳(George Steiner)那里,交互报偿被认为是其“阐释四步骤”中最为关键的一步———“补偿”(restitution)。补偿是一种交互行为,也是一种翻译伦理。自阐释活动的第一步(即“信任”)开始,我们就失去平衡。在对原文进行包围与入侵,并满载着从他者那里劫掠而来的战利品的时候,这种失衡状况再次加剧。因此,阐释行为必须要有所补偿才能恢复平衡。译者必须在原文与译文之间进行调解与斡旋,使两者相互交流并恢复其同等地位。这个过程也许复杂而且漫长,但对真正的翻译而言却不可或缺。“补偿”既是对语言形式与内容的补偿,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还有通过翻译增强源语文本力量与影响的含义。翻译不仅能够“侵入”和“吸收”,还能赋予原作声望与力量。在斯坦纳看来,“为恢复平衡而实行的交互报偿,是翻译工作和翻译道德的核心所在。”[16](P316)热沃利诺和杜博妮则更进了一步,他们认为,翻译确立交互报偿关系[17](P125),个人之间的翻译行为就是一种交互报偿[15](P97)。我们认为,既然交互报偿是所有社会、任何文化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律令,将社会化的翻译活动看作是一种交互报偿不仅理所当然,而且是翻译社会学研究克服离心式倾向的一种出路,是上下打通、内外交互、理论与实践彼此发明的途径。交互报偿既是一种翻译伦理,也是一种翻译惯习(habitus),一种塑造译者翻译习性的内在建构机制。所谓惯习(即习性)是“可持续的、可转换的倾向性,是已被结构的结构,同时也是具有先倾向于结构功能的结构”[18](P53),是“一种理想的行为类型,即习惯化的、实践的、心照不宣的、倾向性的,同时又是结构化的行为类型”[19](P290)。报偿原则正是这样一种习惯化了的,带有很强实践性的社会正义机制。用交互报偿理论来观照翻译,可以对翻译的本质产生更为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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