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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法社会学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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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二、法社会学兴起的促成因素

(1)社会学的发展

社会学产生于19世纪末期,其创始人是奥古斯特•孔德。之后的斯宾塞、迪尔凯姆、韦伯等著名的社会学家也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描述。社会学家们的共同特征是都有化约为物①的心态,因为社会学的一个基本假设就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他们的行为是由社会和社会环境来塑造的,不会如空中楼阁般无处探寻,社会学的研究应当将社会事实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换言之,这一社会事实应当被化约为物。社会学的兴起为法社会学的兴起奠定了坚实而必要的基础。首先是研究对象。正如社会学将所有社会事实都化约为物一样,法社会学也将法律当作是一种社会事实,亦即一种真实存在的物来研究。要认识法律,要用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就必须先回到社会中去,认识影响、制约法律发展变化的各种因素,如经济环境、政治状态、风俗习惯、人口、地理因素等等。其次是研究方法。社会学的三种研究视角,即功能论、冲突论、互动论视角,在法社会学中都能看到相应的足迹。其调查法、实验法、民族志、个案研究等方法在法学界掀起了一股热潮。这些方式共同的特征是贴近社会,反映生活。它不仅关注某一个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还非常关注社会变迁的过程;不仅关注个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也关注城市、市场、家庭、政党之间,甚至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的相互作用。弄清楚了这些社会事实,也就理清了法律运行的各种环境,只有这样,方能达到用法律来正确认识社会、规范人世的目的。

(2)实证主义哲学思想的启蒙

自文艺复兴后,西方世界一直沉浸在理性主义的乐观情绪当中。继自然、神这两个偶像之后,人们开始崇拜“理性主义”这一变相的“神”。从哲学宰制、神学宰制中走出的人,以为自己进入了一个自己宰制的世界,殊不知在那个世界里起着主宰作用的不是人自己,而是科学,我们称其为科学宰制。人在理性主义的驱使下对一切都感到快乐,这种乐观情绪一直延续到19世纪末期。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社会繁荣的深处也处处预示着危机。各种运动风起云涌,各种矛盾似乎一触即发,随之而来的是因未知而导致的恐惧,因恐惧而导致的怀疑。这种怀疑带来了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革命。人们开始质疑理性主义构建的世界是不是真正属于人的世界,这种不断的进步是不是一定会带来幸福。在理性的世界里如此确定的东西,在现实中看到的却是相反的事实:失业、罢工事件越来越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犯罪率不断攀升,各种冲突不断爆发……这促使人们开始思考从理性建构的完美中渐渐走入现实显示的残缺;在认识到残缺的基础上,思考如何修补它。思考的结果就是实证主义哲学的诞生。实证主义哲学产生于19世纪初期的法国,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奥古斯特•孔德。实证精神是这样一种认识论:它承认不能获得绝对的概念,主张从事物的现状、发展的条件、兴盛或衰落的缘由去观察、推测事物之间的关系,而不会提出绝对的肯定或否定。实证主义哲学这种对社会事实的科学观察、分析以及对事物之间关系的客观发现深刻地影响了之后法学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如同实证主义哲学家们批判形而上学和唯物主义那样,法社会学家们采用这种新的哲学思想反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用博登海默的话说,“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它反对先验的思辨,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①正如19世纪美国最著名的实证主义者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由此可见,以实证主义的态度来研究法律是所有法社会学家们从实证主义哲学中汲取的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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