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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公平与效率关系研究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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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四)“公平与效率统一”论

“公平与效率统一”论是批评各执一端的“效率优先论”和“公平优先论”而出现的,他们分别从伦理学和哲学的角度论证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关系。如有论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导致了社会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其实质就是在鼓吹和人为渲染公平与效率二者的矛盾和冲突。“公平与效率是相互促进的。在不公平之恶较多较重的情况下,效率不可能有较大提高;即使有些提高,在程度和持续时间方面也是有限的。”另有论者指出,公平是作用于效率的动力因素,它通过调动人的劳动积极性而提高效率,故公平与效率是完全一致而成正相关变化的。还有论者认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二者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它实际上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总之,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公平与效率看做是相互统一、相辅相成的两个范畴,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基础,公平是效率的政治保障。

(五)“区别对待”论

这种观点认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能笼统言之,而应区分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他们认为,在历史哲学、社会学、经济学、价值哲学等不同学科领域或不同层面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在社会哲学或历史哲学层面上,效率是从属于公平的,“公平正义是人的现实目的性追求”,“效率是公平正义的产儿”,“只有在社会公平正义基础上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社会效率”。在社会学层面上,公平与效率应该兼顾,且相辅相成,互为前提和条件,因为“在这里,公平正义就主要作为社会政治问题的代表而存在,效率则主要作为社会经济问题的化身而出现”。在经济学层面上,公平从属于、服务于效率,被沦为效率的手段,因为效率是经济活动和物质生产的直接目的,“正是这直接目的性作为人们思考认识处理问题的直接视野,也就很自然地被人们拿来作为一种价值框架、判断依据”。在价值哲学层面上,公平和效率都是实现社会发展终极目标的手段,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才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而“包括公平、效率在内的其它一切均只不过是人借以实现自己本质力量的方式,都不能成为社会发展的价值指归”。因此,只有当我们把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理解成“社会要求与经济行为”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且其中的公平不仅仅理解为“社会财富的分配”时,在这种意义上才真正构成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二者之间才存在何者优先的问题,而且答案也蕴含在问题之中。

三、关于公平与效率矛盾的处理方法

如何化解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不失社会公平,以达到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目的,这是论者讨论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最终旨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生产关系变革”论

马克思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导致社会生产无序、两极分化严重、资本家榨取巨额剩余价值等有失社会公平的认识,提出了通过社会革命的方式,以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以真正解决分配公正和经济效率的统一问题。在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社会中,那种凭借生产手段占有他人劳动的可能性不再存在,劳动者“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据此,有论者指出:当现存的生产关系阻碍生产率的提高,或者单纯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体制改革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贫富差距拉大状况和消除异化现象时,说明旧的社会制度维护的是落后的“公平”分配原则,因而,通过生产关系的变革在新的社会基础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就成为必然趋势。

(二)“三次分配”论

合理的分配方式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方式。有论者从公平因其作用领域不同而分为经济公平、政治公平和伦理公平的观点出发,主张将收入进行“三次分配”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遵循经济公平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效益原则进行“第一次分配”;贯彻政治公平的原则,由国家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措施进行“第二次分配”;贯彻伦理公平的原则,如依靠人们的同情心通过资助、捐款、慈善事业等来救济和援助社会弱势群体或国家举办福利和教育事业等方法来进行“第三次分配”。因为经济上的公平与政治上和伦理上的公平原则适用不同的范围,如果超出范围,以政治、伦理原则直接干预经济过程,就会产生低效率。

(三)“事先限制和事后补偿”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领域的生产分配是遵循市场规律的,人们往往难以干涉。所以,为了保障公平,对人们在市场领域受到的损失可以采取“事后补偿”措施。在进入再分配时,国家干预已成为可能,可以通过法律或制度限制、禁止人们从事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以消除不公平现象,并弥补一些人因之所受的利益损失。有论者认为,要达成公平与效率的某种均衡状态,可以采取“事先限制”和“事后补偿”两种方式。所谓“事先限制”,就是在活动之先、在活动领域之内采取措施将活动结果限制在不致损害社会公平的某个范围内,保证其结果总是不逾出这种“事先限定”的范围。而“事后补偿”,就是对诸领域发展自身价值的倾向不从领域内部予以事先的限制,而是在领域之外采取措施,事后改变活动结果,对活动过程中受到抑制的某种价值予以补偿。

公平与效率是人们在社会中追求的两种不同的价值倾向,都具有历史性和现实性,它们在与具体制度相结合的过程中既彼此冲突,也互相促进,它们是评价制度的两种不同的价值标准。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基础,公平是效率的保证。它们之所以发生冲突,原因在于效率与公平何者成为制度的第一价值取向问题。当然,这离不开对制度所存在的具体历史条件的考量。在国家效率低下的情况下,理应把效率视为制度的第一价值取向。在国家效率已得到巨大提高、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情况下,公平无疑应该作为制度的第一价值取向。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突出强调公平与效率二者中任意一方面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只有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才利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和国家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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