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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物的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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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4

“生命目的论”的主要代表是泰勒(Paul W. Taylor)。泰勒既反对像辛格那样把扩张道德关怀对象的根据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之上,又反对像雷根那样把道德关怀的对象限定于高等动物。他认为,我们应当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到包括动植物在内的所有生命个体。泰勒说,包括植物在内的所有生命个体都拥有“自身的善”。所谓“自身的善”,就是生命体自身生命的目的性。事物具有自身生命的目的即“自身的善”,就具有自身固有的内在价值。所以,生命体是否具有内在价值与它是否具有感觉或利益并无关系,道德关怀的对象不能仅限于有感觉的高等动物,还应该扩展到包括动植物在内的所有生命个体。

与以上个体主义的论证方法相对的是整体主义价值论。这一路向的价值论往往是从共同体中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来论证事物的内在价值的。整体主义内在价值论以利奥波德(A. Leopold)的“大地伦理学”为代表。利奥波德认为,事物的内在价值是与“生命共同体”的概念密切相连的。他指出,道德是在生存竞争中对行动自由的自我限制,这一限制产生于“个体是相互作用的共同体一员”的认识。如果某一存在物属于道德共同体,那么就应该受到平等的道德尊重,就应该享有来自道德共同体和其他成员的义务。也就是说,孤立的个体本身是无所谓内在价值的,个体只有置身于一个相互作用的共同体之中,才能获得自己的道德地位。所以,所谓内在价值,只能是相互作用的生命共同体所具有的内在价值;“道德主体”或道德共同体,实际上只是这种生命共同体。由于人类和土壤、水、植物和动物等同属一个“生命共同体”,共同维持着这一共同体的平衡和发展,所以,他们共同地成为了道德的关怀对象。在这里,人类不再是大地的支配者,而只不过是大地这一生命共同体中普通的、平等的一员,因而,人类应当承担起对土壤、水、动植物以及生命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在个体与生命共同体的关系上,利奥波德认为,整体的价值高于个体的价值,也就是说,生命共同体成员(包括人)的价值要服从生命共同体本身的价值,即个体的价值是相对的,只有生态系和物种这类集合体才具有最高的价值。

面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思潮的挑战,一些学者站在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之上给予了坚决的回击。澳大利亚哲学家帕斯摩尔(John Passmore)正是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 在他看来,认为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的观点是根本上站不住脚的,人类当然需要重新考虑人和自然环境的关系,担负起保护环境的责任,但这种对自然环境的责任并不是出于自然本身有什么道德地位,而是出于人所具有的管理和协助自然的责任,而且这种保护自然的义务所依据的并不是什么新的理论,完全可以是现有的伦理。“西欧所需要的并不是什么‘新的伦理’,大多数情况是更加彻底地贯彻和执行人们已经完全习惯的传统伦理。”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环境物的内在价值,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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