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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我们不能把伦理的相对性与伦理相对主义混为一谈。伦理的相对性是道德生活中的客观事实,无论在怎样的社会形态中,无论在怎样的时代条件下,社会生活中的伦理或道德总是具有特殊的、相对的因素——当然,也总是具有普遍的、绝对的因素;伦理相对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倾向则是对客观存在的道德或伦理的相对性质的片面反映,是对伦理相对性的夸大或极端强调。伦理的相对性并不必然导致伦理相对主义;伦理相对主义必定是对道德普遍性与特殊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形而上学割裂。
其次,伦理相对主义否定了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从哲学认识论角度来说,伦理相对主义大都承认道德的主观性而否认道德的客观性,否定了道德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古希腊智者派中的杰出代表普罗塔哥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著名命题,就深深潜藏着对道德客观性的否定和对道德主观性的肯定。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的命题更是明确地把知识作为道德的标准、本质和源泉,在苏格拉底那里,知识决不是源于人的实践经验,而是源于人的理性,理性不过是人所特有的主观认识能力,因此,苏格拉底的伦理思想就其深层意蕴来说也无疑是割裂了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古希腊怀疑论派在哲学层面对事物及其性质的客观存在的怀疑,从理论逻辑上预制或预设了其伦理思想的相对主义、主观主义发展方向。近代哲学的经验论派把经验作为知识的来源,强调人的感觉、观念是知识的基础和源泉,从理论的逻辑发展来看,经验、感觉或观念范畴既可以容纳丰富的客观内容,又蕴涵着陷入纯粹主观性的可能;经验等范畴既可以成为联结主观与客观的桥梁,也可以成为隔断主观与客观的鸿沟。贝克莱的“物是观念的集合”、“存在即是被感知”等哲学命题已经充分体现了经验主义的主观主义性质,经验论最后在休谟那里走向怀疑论和不可知论的结局。经验论派的伦理思想向相对主义方向的演变,与经验论派在哲学上从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是一致的。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经验派的思想家在哲学与伦理学的思想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例如,自17世纪以来的英国经验主义伦理学中以沙夫茨伯利、哈奇森、巴特勒、亚当·斯密等人为代表的道德情感论者,把良心、仁爱、同情或天赋的“道德感”作为道德的来源和标准,而良心、仁爱、同情或天赋的“道德感”等都是主观内心的东西,它们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近代理性派哲学主张知识的普遍性与必然性不是来自外部的经验,而是来自内在的理性;与此相应,在伦理学的范围内,理性派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主张道德准则与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必然性以及道德理论的真理性不能从道德生活的经验中获得,而只能从人的理性、道德理性或实践理性中产生。作为理性派的突出代表的康德,其义务论的伦理学虽然体现出显著的绝对主义性质,但他的伦理学并没有为我们提供具有真切的现实指导性的内容,他的伦理学应当说是形式主义的、空洞的,在其空洞的形式下包含了随时向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转变的可能。总之,近代经验派和理性派的伦理学家无论是把道德归结为经验、情感还是理性,这些都是主观精神的东西,他们本来的目的是力图为一个新兴的社会建构客观的、普遍的道德体系,结果却回到了人的主观精神世界;实际上希冀通过主观性来确立客观性的努力,不仅不能达到目的,反而以其主观性而消解了客观性。
现当代的相对主义伦理学虽然形态各异,但它们在否定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这一定向上是相同的。实用主义的伦理学虽然一度强调面向现实或客观实际,但随着其理论的发展,其对实用性、有效性以及经验的解释愈益表现出主观主义的倾向;杜威甚至把道德知识和道德理论仅仅当作用来解决我们所面临的具体道德问题的理智工具,在一定的意义上消解了道德准则和道德原则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存在主义的伦理学则悬置外部客观世界,把道德仅仅作为纯粹自由的个人在精神上的相互关系,从个人的精神、情绪、心理状态等层面探究人的道德。元伦理学则以分析哲学的方式抛弃传统伦理学对客观普遍的道德准则、道德原则的寻求,一味地研讨分析伦理学的道德判断、命题、语句、语词的意义,力图清除道德判断、命题和语句的事实内容,把它们仅仅归结为个人情感、情绪、直觉的表达。境遇伦理学以约瑟夫·弗莱彻的基督教境遇伦理学为典型,他曾明确宣称境遇论的方法即相对主义,把基督教的一切其他道德规范都归结为“爱”,“爱”涵盖一切,结果使基督教的这种“爱”仅仅成为一种“意志、意向或态度”,“爱”成为一种极其抽象的主观的东西。总的说来,现当代的相对主义伦理学都以各自特有的方式割裂了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关系。
道德究竟是怎样产生、怎样形成的?具体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从哪里来?它们是怎样被人们所接受的?在伦理学的学科领域内,从道德的发生或形成机制来看,确实容易导致道德的主观主义。近代经验派和理性派的哲学和伦理学——特别是经验派的哲学和伦理学更接近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就其主要方面和本质来看,是为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奠基思想基础的,应当说,这一时期的哲学伦理学思想必然包含非常突出的客观主义性质;但从其理论的实际来看,却呈现出了相当主观的色彩。理论家们的话语方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遮蔽了道德本身所蕴涵着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性质,这种侧重于从理论的、逻辑的层面来建构伦理学、阐述伦理学的学术研究倾向为伦理相对主义的生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要矫正这一不良倾向,伦理学的研究亟需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民俗学等学科的参与。再次,伦理相对主义误解了道德的多样性与道德统一性的关系。一个社会及其道德体系与另一社会及其道德体系之间有根本差异,并不一定就意味着道德是相对的;道德的多样性与道德的统一性是辩证地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点与哲学上的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与世界的物质多样性的关系非常相似。世界是一个物质的世界,但这个物质的世界不是千篇一律、一成不变的,而是通过复杂多样的运动形态和存在形态表现出来。物质的多样性以其统一性为基础,物质的统一性通过其多样性而表现出来。与此相似,道德的多样性以道德的统一性为基础,而道德的统一性又要通过道德的多样性来表现。道德的多样性实质体现了道德的相对性,道德的统一性则体现了道德的绝对性,道德的绝对性与相对性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多样化道德的存在,各种文化所制约的不同习惯的存在,这些情况与各式各样的非相对主义的伦理学理论是完全相容的。”例如,不同的文化传统在对待身患绝症的病人时往往采取了非常不同、被我们看作是相互矛盾的道德准则,但这种具体行为和其所遵循的道德准则的多样性和相对性并不意味着不同文化之间的道德体系是截然对立的,相反,在这种矛盾冲突的表象之下蕴涵着道德的一致性、统一性。在中国和日本等国,医生通常不允许直接将病情告知身患绝症的病人本人,而是告知病人的配偶或其他家属,由配偶或其他家属来作决定,他们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使病人受到过度刺激或惊吓,让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较为平静地度过为时不多的日子;在西方大多数发达国家,医生直接将患病实情告知身患绝症的病人本人,充分尊重个人的知情同意权和其他自主权利,以利于病人自主安排自己的未来时日。在不同文化下的不同的道德行为从现象上看是相互矛盾的,但他们的不同行为都体现了对病人的道德关怀,从着眼于病人的利益这一根本点来看,这些不同的行为又体现了道德关怀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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