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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个体与契约个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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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4

在儒家的理念中,个体在根本上是由关系构成的,也可以说,个体是被关系所建构的。《大学》中的“个体→家→国→天下”,虽以个体的自然关系为起点,然而在价值取向上,却建构了逐级而升的家、国、天下一体的终极目标。因而,个体功能的发挥,必须置于这一关系构架之中才有可能。早期儒家确立的“礼”,即是维系这一身份关系构架以使其实现有效性的制度。所以,个体与家、国是内在地以价值系统中的关系逻辑联结起来的。

儒学中的三条教诲是任何关心伦理学的人都应该学习的。第一,个人所承担的角色关系,例如,夫-妻,父-子,兄-弟等,乃是他的身份的一部分。我们的某些道德责任涉及这些关系。所以,伦理学不但要处理个体,而且要处理居于其紧密联系者之关系中的个体。第二,情感紧紧地联系着我们的认知和动机。任何忽视情感(包括家庭情感)的伦理学都将被看做是不切实际的、自我异化的。

这里,孟旦十分到位地将儒家个人所承担的角色关系,定义为个体“身份的一部分”。显然,这一思维用的是关系逻辑,而非原子逻辑。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儒家的这种关系逻辑首先是源于家庭的;孟旦尤其关注到在这一关系逻辑中“情感紧紧地联系着我们的认知和动机”。尽管孟旦在此没有说到“朋友”一伦,但他着重提示到:对儒家而言,个体角色在家庭中的关系是多么重要。事实上,一个不能“修身”“齐家”者,无论如何是没有“治国”的品格资质的。着名西方学者芬格莱特在解读《论语》这一儒家经典时,洞察到:“在《论语》中,有关个体的概念,既不意味着人性的终极单位,也不是人的价值和尊严的终极依据。……而且,孔子在这一章中每次使用所强调的,都不是具有终极或一般化意义的‘己’,而是应当修(己)以培养某些具体特质的观念,也即尊重他人(敬)、关心他人的安乐(安人)等等。”(P90—91)芬格莱特已洞见这里的“己”,并非西方意义上的那种意味人性终极单位的自由个体,也非一般独立意义上的个体,而是要以某种透过“他人”的道德关系方式才能显现出来的。诚如郝大维、安乐哲所言:“不同角色和关系的展现使得人给予别人一份尊重,同时自己也得到一份尊重。”

在礼的外在形式中贯注“仁”的实质性内容,对他人持出自内心的敬重,这就是孔子对人与人之间的角色及关系能最大限度地保持和谐的深层理解。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道德个体与契约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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