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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关系的特殊本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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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第三,伦理关系具有极大的普遍性,在存在的范围上远远大于经济、政治、法律等其他社会关系。如上所述,经济、政治、法律等其他社会关系的存在范围都是比较明确的。比如,政治关系只存在于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所及的领域,法律关系只存在于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所及的领域,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法律权利与义务显然都是十分明确的。与此不同,伦理关系虽然也有自己存在的特殊领域,但是同时,伦理关系又具有极大的普遍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一切社会关系中都蕴含着一定的伦理关系,因而其存在的范围远远大于其他社会关系。这是因为,伦理关系所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职责和义务关系,是具有极大的普遍性的。事实上,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伦理关系普遍存在于古往今来的一切社会之中;具体到某一社会,伦理关系几乎关涉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可以说,在人类社会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伦理关系最为古老、最为普遍。正如梁漱溟所说的,人从出生到老死,要与他人发生各种关系,所谓伦理关系,就是“互以对方为重,彼此互相负责任,彼此互相有义务之意”[6]。梁漱溟虽然仅仅从情与义、责任与义务的角度来理解伦理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未能对伦理关系作出科学的解释,但他非常正确地看到了伦理关系的普遍性。

第四,在调整的方式和手段上,伦理关系的调整也有着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明显特点。经济、政治以及法律等其他社会关系,特别是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的调整都是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比如,法律关系的调整就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直接以法院、警察、监狱、军队等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和规定的程序进行。伦理关系的调整则不然,虽然它也要综合运用道德、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各种手段,即伦理关系的调整手段是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手段相结合,但它是以非强制性的道德调整为主的。道德作为调整伦理关系的主要手段,不以国家机器为后盾,而主要通过舆论褒贬、沟通疏导和教育感化等方式,培养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善恶判断能力,从而使主体能够自觉认识到自己在伦理关系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按相应角色的要求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因而一般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同时,道德调整的主体是一切社会成员,不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在调整的方式和程序上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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