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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幸福问题的伦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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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人都是生活在具体的时空、生活环境和社会关系之中的。一般而言,当一个人连起码的生存条件都不具备时,它除了具有强烈的生理(生存)需要外,很难产生其他的需要,更谈不上自我实现。然而,如果一个人从小受良好的道德教育,或者为良好氛围所熏陶,即使他的生活条件甚为艰苦,只能勉强维持生计,仍然有可能在人性的某一方面得以加强和发展,如修身养性或坚持操守和人格。他可以不为外在的有限条件所左右,甚至将艰苦条件视为锤炼自身品格的内在动力,以坚持发展自己的人性和人格。先秦时期儒家的孔子,对弟子颜回能安贫乐道极为赞赏:“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论语•雍也》)孟子认为,能担当大任者,“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孟子•告子下》)。这种自我修养、自我完善的精神与品质是人生的很高境界,令人敬佩。对孔子、孟子、颜回本人而言,实在也是一种幸福。

然而若以全面而完整地发展人性而言,这毕竟是有缺陷的。在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在物质极度匮乏的状态下,颜回之类的人物只能发展其人性的某一方面,如品德修养的一面,而无法使各种潜在能力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孟子所谓的艰难困苦磨练可以增益人的意志、毅力的培育,但假设他一生皆在艰难竭蹶之中,恐怕也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徒叹奈何了。因此,自我实现也好,以不假外求、自足的幸福为指归也好,毕竟是离不开外在的条件,尤其是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没有人能逃脱这一点,除非是神。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必要的物质条件就没有幸福可言。

亚里士多德说,完善的幸福是人的沉思活动,因为在沉思活动中可以获得自足、愉悦、闲暇、无劳顿、享福祉。但是他清醒地意识到,这只是一种神性的生活,不可能为多数人所享有。即便如此,沉思生活也离不开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人的幸福还需要外在的东西。因为,我们的本性对于沉思是不够自足的。我们还需要有健康的身体、得到食物和其他的照料。但尽管幸福也需要外在的东西,我们不应当认为幸福需要很多或大量的东西。”[1](310)因为各种东西(主要是物质)都是外在的,它们再多也不足以达到人本身的持续、深刻、安宁的心灵愉悦,不足以激起人的内在创造力去丰富完善自己的人性。相反,如果没有内在心灵的把持,过分的物质财富很容易成为人的累赘,甚至消磨人的意志,使人沉湎于物质的感官的享乐。这就与实现以内在的自足的生命价值、意义背道而驰了。

幸福若以个人的主观感受为依据,就会产生无数各不相同的幸福观,甚至产生截然相反的幸福观。如果纯粹以个人的主观幸福感受作为日常生活的谈资是无伤大雅的,而一旦要把幸福作为道德普遍原则,认定是所有人追求的共同目标,那么问题就会产生。

如何确定幸福这个目标?没有一定的实际内涵,就不可能确定幸福这个目标,也就无从引导人们去追求这个目标。这就意味着幸福必须有其客观的依据或尺度,而非单纯的各不相同的主观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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