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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
二、伦理关系是贯穿道德规定的价值关系
从深层的意义上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伦理关系是一种贯穿道德规定的价值关系。价值关系是主体需要与客体的功能和效用之间的一种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价值关系不仅存在于人与物之间,而且存在于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的价值关系就是物对于人的效用关系,其中,人是价值主体,与人相关的物是价值客体。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则是人对人自身的效用关系。在这种价值关系中,人集主体与客体于一身,既是价值主体,又是价值客体。
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抽象。在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中,个人、集体、社会都既是价值主体,同时又是价值客体。个人、集体和社会作为价值主体都有各自的需要;作为价值客体,它们又都能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他人、集体和社会的需要。这样,在个人、集体与社会之间就形成了个人价值、集体价值、社会价值与个人需要、集体需要、社会需要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这种关系集中表现为:作为价值主体,不管是个人、集体还是社会都有权利获得其他个人、集体与社会的满足;作为价值客体,个人、集体、社会又应该满足其他个人、集体与社会的需要。这就是说,在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中,不同的个人、集体、社会之间都存在需要与满足、奉献与索取等各种矛盾关系。从实质上看,这些矛盾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伦理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也体现着主体与主体之间,即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这是因为,一方面,伦理关系主体与主体之间存在一种既相互需要、相互依赖又相互满足、彼此为用的关系,这种关系作为中介和纽带把主体与主体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在主体与主体之间也存在着需要与满足、奉献与索取、权利与义务等各种矛盾,这正是伦理关系的特殊矛盾。这一特殊矛盾,也正是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中不同的个人、集体、社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这个意义上看,伦理关系无疑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一种价值关系。
当然,说伦理关系是一种价值关系,并不意味着所有价值关系都是伦理关系,而是只有那些体现和合乎道德规定的价值关系才是伦理关系。那么,伦理关系作为一种价值关系,贯穿其中的道德规定是什么呢?
如前所述,价值关系是主客体之间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是对象、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效用关系。这种价值关系要体现和合乎道德规定,无非就是说,主体的需要与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要体现和合乎一定的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伦理关系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在伦理关系中,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主体双方都有需要,同时主体双方都必须满足对方的需要。伦理关系作为贯穿着道德规定的价值关系、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需要与相互满足的关系,必须合乎相应的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
如果我们深入到伦理关系的内部,不难发现,它内在地包含着伦理关系主体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及价值观念。其中,一以贯之的是道德原则,对某一方面进行规定的是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而在家庭生活、职业生活以及社会公共生活等各个社会生活领域,则相应地有家庭道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予以约束。在伦理关系中,主体需要的提出,主体对对方需要的满足,即主体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都贯穿着这些道德规定。只有贯穿着这些道德规定的价值关系,才是伦理关系。否则,就只是一般价值关系,而不是伦理价值关系。
在伦理关系中,道德规定与主体的关系呈现出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况。一方面,道德规定对主体有重要的制约作用,主体必须遵守一定道德规定的要求:任何一个主体需要的满足即伦理权利的实现,以及对对方需要的满足即对伦理义务的履行,都必须在一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的指导下进行;另一方面,道德规定要有效地发挥作用,也必须得到主体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因为一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是外在于主体的约束力量,如果仅仅停留在他律阶段,无论主体怎样遵守,它都还只是一种外在的异己力量。因此,必须使主体把伦理规定内化为自己的“良心”,这个时候的伦理规定才是完全意义上的伦理规定。
伦理关系作为一种贯穿道德规定的价值关系,是实然性价值关系与应然性价值关系的统一。一般地说,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包括实然的和应然的两个方面。其中,实然的价值关系表现的是价值关系的实际状态,是对现实价值关系的反映;应然的价值关系,标示着价值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人们提出的理想的价值关系要求。伦理关系作为一种体现和合乎道德规定的价值关系,与经济价值、政治价值等其他价值关系不同,更注重主体的人格和内在品质,因而包含现实的和理想的两个方面:作为一种实然性的价值关系,伦理关系首先是现实价值关系的反映,表现的是人与人之间价值关系的实际状态;作为一种应然性的价值关系,伦理关系不仅是对人与人之间现实价值关系的反映,更是对未来价值关系的憧憬,不仅是对人与人之间价值关系实际状态的揭示,更是对理想价值关系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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