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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幸福问题的伦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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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

然而若以全面而完整地发展人性而言,这毕竟是有缺陷的。在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在物质极度匮乏的状态下,颜回之类的人物只能发展其人性的某一方面,如品德修养的一面,而无法使各种潜在能力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孟子所谓的艰难困苦磨练可以增益人的意志、毅力的培育,但假设他一生皆在艰难竭蹶之中,恐怕也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徒叹奈何了。因此,自我实现也好,以不假外求、自足的幸福为指归也好,毕竟是离不开外在的条件,尤其是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没有人能逃脱这一点,除非是神。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必要的物质条件就没有幸福可言。

亚里士多德说,完善的幸福是人的沉思活动,因为在沉思活动中可以获得自足、愉悦、闲暇、无劳顿、享福祉。但是他清醒地意识到,这只是一种神性的生活,不可能为多数人所享有。即便如此,沉思生活也离不开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人的幸福还需要外在的东西。因为,我们的本性对于沉思是不够自足的。我们还需要有健康的身体、得到食物和其他的照料。但尽管幸福也需要外在的东西,我们不应当认为幸福需要很多或大量的东西。”[1](310)因为各种东西(主要是物质)都是外在的,它们再多也不足以达到人本身的持续、深刻、安宁的心灵愉悦,不足以激起人的内在创造力去丰富完善自己的人性。相反,如果没有内在心灵的把持,过分的物质财富很容易成为人的累赘,甚至消磨人的意志,使人沉湎于物质的感官的享乐。这就与实现以内在的自足的生命价值、意义背道而驰了。

幸福若以个人的主观感受为依据,就会产生无数各不相同的幸福观,甚至产生截然相反的幸福观。如果纯粹以个人的主观幸福感受作为日常生活的谈资是无伤大雅的,而一旦要把幸福作为道德普遍原则,认定是所有人追求的共同目标,那么问题就会产生。

如何确定幸福这个目标?没有一定的实际内涵,就不可能确定幸福这个目标,也就无从引导人们去追求这个目标。这就意味着幸福必须有其客观的依据或尺度,而非单纯的各不相同的主观感受。

社会学就以何种社会条件能导致人们对生活质量的整体性、肯定性的满意度,作为产生幸福感的尺度,换言之,是将社会的发展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值结合起来加以考察。社会学的这种探索把人的主观感受与社会的客观条件一致起来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一方面它提供了某种客观的依据与标准;同时,它又从人们对幸福感受的普遍心态去作有力的佐证,通常来说,富裕的物质生活、良好的生活环境,往往会引起人们的快乐和幸福感。所以,人们考虑制订“国民幸福值”、“幸福指数”等等,用以对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关系,以求推动物质条件的不断改善与人们心理情感满意度的同步前进。

但是,这样的理论虽然在重视物质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方面提供了幸福的一定客观依据,却并没有进入到幸福的核心和本质的内涵,物质财富的增长就一定会幸福?似乎不一定。不然就不会出现当今“物质财富的增长为何并未给人们带来更大的幸福感”这一困扰人心的问题。

显然,只要人们的认识仍然停留在物质增长与幸福、社会发展与幸福的表层关系上,就很难解答上述问题。人类的历史和现实生活告诉我们,物质财富的增长、社会的发展至多是给人们的幸福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而未必一定使人们获得更多的幸福或真正的幸福。这里,我们丝毫没有要贬低物质财富增长和社会条件合乎人性发展的意思,我们认为这是人类获得幸福的前提条件,但是这毕竟是外部条件,没有人类对人自身根本价值的探讨和深刻认识,还是很难真正解答幸福问题的。所以,自古以来对幸福的讨论一再出现,就是很自然的事了。哲学、伦理学之所以十分重视幸福问题,正是从幸福的核心、本质内涵角度去思考幸福问题,以期作为普遍的价值原则去影响和引导人们的幸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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