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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的相容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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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7

三、情境是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相互融合的联结点

(一)情境主义的实用主义特征及其类型

情境主义是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的情境下解释性地理解社会现象而做的努力,它的社会正当性源自试图为解决社会问题而提供的实用知识。这些社会问题是产生它的社会结构所特有的。从哲学角度来看,情境主义与詹姆斯和杜威的实用主义密切相关。实用主义认为,一个思想或事物的意义取决于它会引起什么行动或产生什么样可能的实际效果,人们根据从它那里得到的感觉作反应,同时人们在最大限度上假定思想或事物是连续的。由实用主义的原理可以看出,由信念导致行动,行动的经验又不断地积累新的信念,而这些东西都是连续的;法律作为人类社会实现自由之治的信念也是基于行动的认知的抽象规则,而且是在基于行动基础上在这个连续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因而在根据法律判断一项具体行动或规范是否符合正当性或正义性时依赖于它所发生的具体情境,即正当性的规则或程序为每个情境所建立的习惯,法律下的正当性及理性是情境特定化而且随着具体情境的变化而连续进化的。

道德情境主义描述的是一种情境化的正当性道德判断标准。在道德情境主义下,抽象而形式化的法律只有根据充满道德内容的原则才能赋予一项具体行动或规范合法性的理由。基本的道德原则虽然是同一个原则,但在不同的情况下要求不同,因为人的行为总是与现实的条件和道德情境相关,所以,只有把个体从抽象的道德规约下解放出来而将其置于鲜活的、当下的道德情境中,道德才能用来判断行动或规范的正当性,才能成为控制或约束自发秩序下的追求个人利益或价值最 大化的短期私利行为的手段。

历史情境主义下判断正当性依赖于利益、权力、价值观等社会历史条件。很多被认为是不正当的规范或行动在过去的历史时代却是天经地义的,如奴隶制、种族隔离、宗教和政治禁锢等。因此,建构秩序下具体规范或行动与自发秩序要置于其所处的历史情境,并在坚持历史传统基础上对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的融合保持一贯性和连续性。

在本质主义情境主义下,虽然自发秩序被认为是社会秩序的规律且具有普遍的永恒本质,但是本质也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变化、发展的。本质是对过去的历史总结,它只能对它之前的历史积淀负责任,它之后是个广大的开放空间,它只是以自己的本然的探索性的方式走向未来,很多场合是没有预定的锦囊妙计的,得随社会特定的情境的变化而随机应变。因此,对真正本质意义上的自发秩序的追问,思想路径、结论也必然歧见百出。所以,建构主义也并不与本质主义完全相对立,建构秩序要以“自发秩序”作为建构制度的根本问题,必须以建构主义作为制定和设计制度的方法论原则,依具体情境的变化而从不同的观察视角、逻辑起点、思考方式来建构秩序。

(二)具体的建构秩序与抽象的自发秩序相互融合的情境主义要求

完全形式化的抽象法律意义下的内部规则转化为具体且可操作的社会建构的规范,依赖于它们所发生的具体情境。作为自发秩序的法律是抽象的、一般化和完全形式化的行为框架,任何人都不可能预见到一种抽象秩序的所有的具体表现形式。抽象行为规则只有与特定情境相结合,才能够确定和判断特定的行动,发挥其效力和权威,即社会建构的一项新的规范或行动是否能够融入某一现行的内部规则或自发秩序之中,并不是一个纯粹的逻辑问题,而要看在现存的事实性情境中,看该项新的规范是否会与现有的规则相冲突。因此,判断一项建构的新的规范或制度是否能融入现行自发秩序的标准是一种情境主义标准,即可否视为合理的东西完全依赖于特定时间和地点的具体情境。对此,维亚克尔指出:“正因为正义是不受时代制约的、不可变更的要求,因此,必须因该时代、情境与人事的不同。即只有先精确澄清法适用的事实条件,才能精致化现行法秩序的价值理解,使法官的裁判与法政策走向正当之公共行为的途径,它们是:在既定的实际条件下始终考量情境的行为。”[10](P546)

五、结论

人类自由的实现要依赖秩序。作为在自发秩序下进化的结果,自由之治的法律需要辅之以人类智慧建构的秩序,从而消除或减少自发秩序的抽象一般性和负外部性缺陷,而情境是具体的建构秩序与抽象的自发秩序相互融合的联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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