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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3
马克思认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4]国家和政府没有根本不同的本质,二者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政府的本质必然反映国家的本质。要从根本上消除行政官僚机构的缺陷,就必须消灭构成现代国家基础的以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为特征的私人生活。而要消灭这种私人生活,“国家就必须消灭自己”[5]。行政改革的关键不在于行政机构本身,而在于消除国家与社会的对立,消除构成这种对立的国家的历史性缺陷。
马克思在研究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过程中,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论证国家与社会的矛盾与对立,从而揭示了国家的一般属性问题。
马克思认为自原始公有制社会解体以来,国家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代表,具有反映不同阶级社会阶级内容的鲜明的阶级属性。此外,国家还具有一切阶级社会所共有的一般属性,即国家本身同社会相互矛盾与对立的基本属性。从国家的起源及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国家自始自终都是社会的对立物。正如恩格斯所概括的,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6]。为了揭示国家与社会相对立的基本属性,马克思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
国家是对人的自由本性的“异化”。这种“异化”集中表现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人类脱离原始氏族社会,出现了对偶制家庭以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就建立在以家庭为基础的自然分工基础之上。人们首先维护的并不是所谓“共同利益”,而仅仅是自己的单个人的或者单个家庭的“特殊利益”。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把人群分离开来,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从而使单个人的特殊利益不得不建立在阶级压迫的基础上。人们的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阶级矛盾,而国家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所以,国家所代表的所谓“共同利益”,实际上不过是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罢了。这些“特殊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从阶级对抗的角度来说,国家对单个人实际上是一种“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特殊利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人们不得不在这种使他们的“特殊利益”始终同“共同利益”对抗着的状况下生活。这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7]反映了国家与社会对立的基本属性。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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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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