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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按需分配的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编辑:sx_songjm

20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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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按需分配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关键特征,其能不能实现及如何实现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通过对按需分配的讨论,提出超公平分配模型是一种可以实现的按需分配;然后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论述实现按需分配的思想源泉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最后分析了按需分配需要的实现条件,并探讨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国际化的问题。本文的研究表明,无为是一种价值中立地处理价值评价问题的和谐方法,按需分配也是一种理论上可实现的分配制度,同样,对于由公共权力引起的腐败问题,文章的讨论亦具有参考意义。

关 键 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按需分配 超公平分配 多元化冲突 无为 论文代写

作者简介:刘超,男,高级工程师。

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有四层含义:一是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二是使中国革命和建设丰富的实际马克思主义化;三是批判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使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态民族化、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四是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通俗化[1]。应该说,这些概括是比较全面的。这四个方面,尤其是第三个方面的研究与讨论,在今天的社会中,具有更突出的现实意义。俞吾金在《寻找新的价值坐标》一文中提出,要按照事实的真相把马克思理解为世界主义者,而不是欧洲中心主义者,就应该超越列宁的观点,把以古代非欧社会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人类学理解为马克思主义的第四个理论来源。[2]客观地说,中国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如果一种文明能够流传数千年,那么这种文明必然反映了某种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进一步说,今天,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遇到的任何问题,在这种文明的内部,也一定可以找到某种值得参考的解决思路。在现有的有关共产主义的各种讨论中,对于“按需分配”的实现问题,有很多争议,本文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有关阐述,对按需分配的理论及实现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关于按需分配的几点讨论

贾可卿在《“按需分配”新论》中把现有的按需分配理论及实现问题的研究概括为四类:一是在物质资源极大丰富的基础上,完全满足人的一切需要;二是在物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满足人的合理需要;三是在物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满足某种社会必需;四是在物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首先满足最紧迫的需要。[3]以上四类研究概括了大部分人对此的认识,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以上四种观点都或多或少存在着问题。观点一所说的在物质资源极大丰富的基础上完全满足一切人的需要,这种意义上的按需分配的实现不仅要依赖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且还需要有方法消除个人社会需求的冲突问题,一般说来,用个人道德去约束、规范及消解社会人之间的认知冲突也是不符合唯物史观的;而观点二、三、四,存在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如何价值中立地处理价值评价问题,如何定义“合理需要”、“社会必须”和“最紧迫”等问题,而且第一种分配观就目前看来尚显的有些虚幻,后三种按需分配观则与人们对共产主义所描述的美好愿景相比,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如果从一个更一般的角度看待以上四种认识,就会发现他们面临一个共同的棘手问题,即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需求评价、道德认知等价值冲突问题——因为无论社会发展到什么阶段,人与人之间总可能存在一定的认知差异性,或者说,认知多元化的存在是一个社会必然,解决这种由主体独立性引起的多元化冲突,是古今中外都必须面对的共同问题。在欧洲社会,为了解决冲突问题产生了一人一票的民主投票制度,以多数原则作为问题的解决方案,在许多场合中,这一做法都是简单而有效的。然而,遗憾的是,近现代的理论研究早已表明,正如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理性与自由》中所论述的那样,在有些场合,那些由于多元化引起的冲突问题,并不存在一个可以由多数原则所决定的社会选择函数。

中华文化就是一种和谐的文化,反映了中华民族崇尚和平、反对武力的传统。在几千年的发展中,形成了以儒家为主,儒释道三家共存的文化格局,是一个多种文化流派冲突融合的过程,因而,其中必然具有一些关于冲突问题的解决之道。然而,遗憾的是,无论是儒家的“中庸”观,还是道家的“无为”观,又或是佛教的“平等”观似乎都缺乏类似于西方社会中投票制度那样简单的数学统计模型,因而我们也有理由怀疑,中华文化的系列理论究竟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仅仅只是一种粗略的定性描述而无法实现定量计算?

二、从超公平分配到按需分配

在《Super Fair Distribution Based on Individual Preference》一文中提出了一种超公平分配模型,其结论是比较有意思的,大意是说:在资源分配过程中(无论资源是可分或不可分),一定存在一个分配过程,使得每个人都认为自己得到了平均值或者超过平均值(即超公平值),进一步的,在这个分配过程中,如果A认为自己比B得到多,那么同时,B也一定认为自己比A得到的多。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讨论一下有关超公平分配问题。

假设有三个人A,B,C生活在一个房间里(为了简单起见,这里仅讨论三个人,理论研究表明,相同的分析适应于任意的人数),三个人共同拥有一个窗户,在窗户的使用问题上,三个人常常有不同意见,比如,在某天中,三个人又发生如下争议:

A:开窗户吧,屋里太闷了;

B:关窗户吧,外面太吵了;

C:还是开一分钟关一分钟吧(这里假定C是一个性格急躁,容易冲动的人,经常会做出一些让其他人感到莫名其妙的事)。

为了解决三个人之间的需求冲突,超公平分配的解决方案是这样的:

1.由三个人分别给出自己的解决方案(每个人都基于自身的自由偏好);

假设三个人提出的解决方案如下:

A:我给大家每人10块钱,今天窗户归我管理;

B:我给大家每人20块钱,今天窗户归我管理;

C:必须有人给我100块钱,我今天才不管理窗户;

2.根据超公平分配算法,由计算机给出最终的分配结果;

针对前述方案,可以得到如下的最终解决方案:

A得到32块钱放弃窗户控制权,

B得到57块钱放弃窗户控制权,

C出资89块钱并获得窗户控制权。

超公平分配把每个参与者都看作是平等的(不过,其分析过程同样可以用于带权重的公平性分析),本文重点讨论其平等的观念,这里仅从其对每个方案的分析入手:

针对A的分配方案,其处理过程是这样的:

因为A认为给每人10块钱就可以解决问题,那么窗户的价值对A就是30块钱(既然A认为别人可以为10块钱来放弃管理权,那么A自己也就应该为10块钱而放弃窗户管理权,因为只有三个人,所以窗户的价值是30元)。

同理,窗户的价值对B而言,是60块钱;

再看C,由于C要求得到100块钱才愿意放弃管理权,因此,窗户价值对C是300块钱(既然C认为自己必须得到100块钱才能放弃窗户的控制,那么,在C看来,A、B也必须得到100块钱才能放弃窗户的控制权);

再看最终的处理结果:

对A而言,得到10块钱放弃窗户控制权是公平需求,但是A实际得到了32块钱,因而,在A看来,最终分配结果是符合自己的需求的;

对B而言,得到20块钱放弃窗户控制权是公平需求,但是B实际得到了57块钱,从而,B的需求也得到了满足;

对C而言,出资200块钱得到窗户控制权是公平需求,但是C实际只需要出资89块钱,因此,C的需求也得到了满足;

在以上的案例中,有几个问题是需要注意的:

1.为了便于讨论问题,有意把需求冲突扩大到一种近乎荒谬的场合,比如关于C的需求描述;

2.由于以上讨论是关于一种不可分割的产品的论述,故引入了货币作为一般的协商手段(而对于可分割产品则并不需要引入货币),同时,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假定存在货币是一个可以接受的假设;

3.在人数更多的情况下,可以证明,相同观点的人组成联盟,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收益。

以上的分析过程表明,超公平分配实质上实现了一个满足所有人需求的分配过程,换句话说,如果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那么任何一个人的需要都只能以社会平均值作为基本参考(当然,这里的平均值仅仅基于个体自身的主观的平均值而不需要依赖于公正、客观的权威评价),进一步的,如果每个人都以社会平均值作为基本需求参考,那么超公平分配就是一种可以实现的按需分配。

三、从超公平分配看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

前文论述了超公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一些关系,下面再谈谈超公平分配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渊源。首先是一种参与者具有相同权利的平等观,而这恰恰是佛教所宣传的,即无论一个人的认知或偏好是如何的幼稚、偏执,他的需求与其他人都将被平等的对待;然后是一种推己及人的交往原则,这正体现了儒家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精髓,其方案的执行过程也再现了儒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原则;再后,从管理者的角度看,管理者不需要作出任何自己的权威判断或者智慧处理,只需要把每个参与者的意见综合实施即可(即由计算机进行客观的演算),这恰恰是道家所追求的“无为”之治;最后,从分配结果上看,其完美地暗合了儒家的中庸之道,是一种非常和谐的分配观。

超公平分配并没有试图寻找一个多数的,权威的“社会选择函数”,相反,它努力保证每个参与者的决策意见都被采纳——这其中包含的平等、中庸,无为的和谐思想或许恰恰是西方多数原则的民主程序所缺少的,而这种中庸、无为的理念也正是价值中立地处理价值评价问题所必备的条件。一方面,以上的讨论表明,前文给出的按需分配观与中国传统文化是非常吻合的,另一方面,这一过程也在表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理念,可能并不仅仅是一种定性描述,利用现代的自然科学手段,有些是可以实现定量化研究的,而这也需要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共同努力。

事实上,不仅按需分配理念可以和中国传统文化完美结合,实际上许多已经制定的法规也是与传统文化相吻合的,但其难点在于我们执行过程中是否真正理解了中国传统文化,下面以公共权力腐败为例讨论一下相关问题。

我们知道,公共权力腐败的直接原因在于有关公共部门掌握并行使的公共权威力量,可是,有关部门是否应该具有权威力量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6]。既然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那么有关部门就不可能具有权威力量,因而,也就不可能出现公共权力的腐败。关键是,如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如何能够一致地行使自己的权力,管理者又应充当什么样的角色?道德经说,“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第六十五章)”,“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第十七章)”,“为无为,则无不治(第三章)”[7],当然,道德经并没有给出“无为”的可操作的准则,限于古人的自然科学基础,这一点我们也不能强求,但是,前文关于超公平分配的论述已经表明,道德经中的结论无疑是可以接受的。

作为一个有着数千年历史的文明,中华文明必然有其自身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对于发展马克思主义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因为马克思主义中包含了这种文明的基因,而且,如果马克思主义正确地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一般规律,那么中华文明自身也必然可以演变出马克思主义的原型,无疑,从中华文明自身演绎出的马克思主义更容易被人民大众所接受,也更容易实现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通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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