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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哲学与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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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7

作为法哲学研究对象的法不同于自然法。法是主观设定的客观存在,是自在自为的。法体现认识主体的意志自由与客观法则的同一。法不仅客观存在于每个认识主体之外,而且是不断自我扩展和演化的。主体只能不断认识和揭示法的自我运动,而难以穷尽这种自在自为运动的无限性。法力无边。认识的有限性随着法的自我运动而逐渐显示出来。

自然法就其本义而言是自在的,而不是自为的。自然法的概念的特定含义是合于自然的法则或秩序。当亚里士多德企图借助自然法的优强劣弱的规律论证奴隶制的合理性时,他所持自然法的概念便是自在的。自然法是可以直观的客观存在,但却不是理性的存在。

自然法的基地是物质的,现象的,而法的基地则是精神的本质的。自然法的规定可以转化为理性的规定,但是自然法的规定未必都是合乎理性的,从自然法来论证奴隶制或强权即真理,恰恰表现这种自然法概念是原始的和粗俗的。当黑格尔称自己的法哲学为自然哲学时,他所讲的自然法已非原本意义上的自然法概念了。面对物质世界的自然性,意志自由是有限的和外在的,而对于以精神为基地的自然法,意志自由则是无限的和内在的。

人们对于自然法则的服从是必然的。一般情况下人们都自觉或更多地不自觉地按照自然法则的安排从事着各种活动。无论是日常的饮食起居还是精神思维方面的活动,人们都在顺从着自然要求,尽管有时还没有认识到这种自然要求的内容是什么。但是,对于法律的服从则不具有这种必然性。人们在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会违反它,即便在明确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时也会违反它。因此,对于法律,不能指望在没有得到自由精神的充分理解时就要求它具有某种权威性,那种只强求人们遵循法律而不愿看到人们对法律品头论足的作法,实际上是自欺欺人。任何人对法律都有其内心的衡量尺度,人绝不会因为法律有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而畏惧到不会提出疑问的程度。当人们用自身的应然尺度去衡量法律时,法就已经在发生作用了,人们期待的是法律能够体现人类的权利呼声,体现人类自我确定的内在的更高权威――法。因此,如何帮助人们正确地运用理性去理解法律而不是回避法律,去认识法律与法的内在关系,这就是法哲学这门科学所要从事的崇高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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