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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情感与道德原则的双向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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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如此幸福的人生还不是儒家理想人生的全部。儒家理想的人生中还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融洽。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孔子开始的儒家认为:人与自然之间有密切的、甚至是相生相长、相依共存的关系。《周易·序卦传》从生成论的角度对自然和人的关系进行了描述:“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措。”天地、万物、男女、夫妇、父子直至人的社会秩序的建立,是一个自然生成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源头是自然的天。《礼记·郊特牲》说:“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郊之祭也,大报本反始也。”这里所说的“上帝”只是沿用殷周以来的用法,其意义已不再是人格神,而是生长万物的自然界,是万物之“本”。天地自然界是万物之本,归根到底也是人之本。“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孟子·滕文公上》),这所谓“一本”,在人则天地自然为之本,在自然则人为之本。人与自然的互本、同源、同构,甚至是“同体”的关系,使人心与万物相感通而连为一体,为儒家的仁爱推致于自然找到了无可辩驳的天然依据。由“仁民”而“爱物”是一个不由己的“仁”的自然扩展推衍。王阳明的《大学问》对此有经典性的表述,对一体之仁在遇到不同的对象时的差异用微妙的措词作出了明显的区分:孺子之入井——怵惕恻隐之心;鸟兽之哀鸣觳觫——不忍之心;草木之摧折——悯恤之心;瓦石之毁坏——顾惜之心。这四种不同的“心”,皆由同一个“仁”所发,看似不可理喻,实则是儒家“爱有差等”的具体体现。

“亲亲”而“仁民”而“爱物”,这是儒家仁爱的差序,即“爱有差等”。“爱有差等”是人情之自然,“差等”并不意味着仁爱缺乏普遍性,只具有局限性。仁的普遍性在于一切生命自然情感的相通性与道德情感的通约性。人首先是自然情感的存在,人高于自然界其他物种存在之处就在于人能从自然情感中引发出道德情感并施之于万物,也就是仁的扩充、发用。仁的存在与发用都是整体的仁的发用,仁的发用在理论上也应该是无有差别的发用。但现实生活中却不尽然,甚至出现悖论。问题不在仁而在情,在人的自然情感。仁虽源于人的自然情感,但不等于人的自然情感,人的自然情感常常有喜、怒、哀、惧、爱、恶、欲种种表现,即使在仁正在发用的过程中,自然情感仍然有其自己的表现方式,就像奔腾不息的江河之水,沿着固定的河道向下流是水的自然属性,肆意奔腾也是水的自然属性,所以,不存在没有支流和分岔的河流。在现实的人的生活中也不存在纯粹的无差别的仁爱,仁源于人的自然情感中向善的方面,并试图把自然情感中的其他肆意任情的方面也引导到向善的路上来,但总有一些自然情感想自由自在不受仁的制约。认识到此点的儒家一方面承认人的自然情感的客观存在并切近现实提出“爱有差等”的原则,以满足人的自然情感的需要;另一方面,则努力发掘人的超越性的属性,并用仁来规约人的自然情感,提升人的意义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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