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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的义务与正义的权利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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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事实上,为了确保个人的基本需要(由于各种原因,穷人的基本权利未能得到完全的满足)能够得到满足,我们不能仅仅只是强调人的基本权利,还必须关注分配平等。众所周知,许多人未能获得恰当的营养、衣物、住所和医疗保障,不是因为存在着绝对的资源短缺,而是由于这些资源的严重的不良分配。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严重损害了一个人满足其基本需要的资格(指用来购买食物和医疗保健的货币)。因此,虽然贫困与平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贫困与平等之间却存在着某种较强的联系:大多数贫困都是源于无处不在的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此外,巨大的不平等还导致了对穷人的剥夺,包括强迫他们接受不公平的条款,从而危及他们的基本生存权。

因此,从正义视角来看,要能够对人们的基本权利实行有效的保障,就必须关注分配平等,因为它影响着人们在最基本层面的公平。对人们基本权利的关怀必然包含着对平等分配的关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最有利于社会中的最不利者——常常被认为反映了对平等的直接关怀。

正如我们不能把国与国之间的援助简单地理解为人道主义援助一样,我们也不能把对穷人的援助盲目地理解为人道主义援助。如果穷人的命运和遭遇并不是他们自己行为选择的结果,或者他们的命运和遭遇本身就是由某种结构性和制度性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对他们的援助就不仅仅是人道主义的义务,而且仅从人道主义义务出发也不能真正改变他们的命运和遭遇。我们常常习惯性地把对穷人、残疾人和孤寡病弱老人的关爱视为人道主义的义务,事实上,保障这些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让他们享有基本的生存尊严,是一个社会制度正义的体现,也是正义义务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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