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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8
(二)道德法则中的利己主义倾向
判断准则上升为法则是否矛盾的第二条标准是“人们是否愿意让自己的准则成为标准”这条判断标准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首先由于每个人的特殊性,每个人的will不可能完全一致,也就达不到最后完全一致的结论。其次,即使能够达到一致的结论,这个标准也隐藏着一定程度的利己主义倾向。如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约翰·穆勒所批评:“当他(康德)开始从这个第一原理推演任何具体的道德义务时,他的表现却近乎荒唐可笑,他本应说明,若所有的理性存在着都接纳最无耻的不道德行为规则,那么其中就会出现某种矛盾,就会出现某种逻辑上的不可能性(事实上的不可能性就更不必提了);可是他向人们说明的仅仅是,若不道德行为规则被接受,那么其后果是没有人会选择去承受的。”穆勒的这个批评指出了康德的普遍道德法则实施中的利己主义倾向。如康德举的第四个例子,要帮助别人,如果把“不要帮助别人”上升为普遍法则,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事情,“愿意按照这样一个原则作为自然法则到处生效,却是不可能的。一个决定这样做的意志就会与自己抵触,因为毕竟有可能发生不少这样的情况:他需要别人的爱和同情,而由于这样一个出自他一直的自然法则,他会剥夺自己得到他所期望的协助的一切希望。”这个例子里面蕴含的利己主义原则与康德的义务论就发生了矛盾,“人们在谈到康德所说的这四条责任时,对康德关于‘帮助他人’这条普遍原则所作的解释非常不满,屡屡提出批评,主要是认为康德在此偷用了功利主义的原则。这种批评也不无道理”。
利己主义原则隐藏在普遍道德法则中,和尊重德性、高扬义务的康德道德哲学发生矛盾。也是“道德法则”概念的一个内在逻辑矛盾。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道德法则”概念虽然能在抽象普遍的意义上提供一个道德价值判断。但如果深究其中的逻辑,康德由于没有考虑人的欲望和特殊社会因素,仍然存在着一定逻辑困难,并不能普遍实践到人类社会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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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逻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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