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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理解与接受,人权的天赋性质在西方被人们想当然地接受了,好象理所当然无需理由。当今西方世界所推崇的大多数人权种类,在哲学上可以归类为消极的自由,即"免于干预"的消极自由(freedoms-from)而不是"有权要求"的积极自由(freedoms-to)--当然并非所有人权都是消极自由的,比如,投票权就属于积极自由。按照西方知识的逻辑,那些看来可以解释为消极自由的人权,由于它们在哲学上最容易被论证为普遍的,因此更有理由被认为是最重要和最根本的人权,于是,这些人权就应该在全世界普遍推广。不过有些自相矛盾的是,尽管西方知识的主流传统往往批评积极自由的缺点(例如暗含着专制奴役的潜力8),可是西方最希望在全球推广的政治却是属于积极自由范畴的民主投票权。而包括对其它文化和国家的人权干涉更是属于"积极的"而非"消极的"自由。可见,西方的人权理论或者是在内部逻辑上自相矛盾,或者是在实践上言行不一,二者必居其一。可以说西方的人权理论基本上是在盲目替人做主,基本不考虑他者的具体需要、迫切需要以及历史文化语境,当然就更谈不上去赞同别的文化思想体系中有所不同的观念。当西方人不注意他者文化中其他可能的哲学语法的时候,西方的普遍主义就好象是唯一可能的东西,就可能变成原教旨主义,权当它是一种出于善意的原教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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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逻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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