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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于是回过来再看看现象学描述,这种描述之可能性究竟是源于现象自身所呈现的自明的差异性,还是相反:这种差异只是我们语言结构自己对自己的理解?我们的回答倾向于前者。事实证明,即使某种概念区分(例如“颜色”与“广延”的区分)在一种语言系统中被忽略,而在另一种语言系统中被突出,这也并不意味着这两种世界观的相互不可进入——由于知觉显现物毕竟是一样的,因此它们可以回到知觉的基地上来重新达到对于彼此概念区分的相互理解。由此可见差异是在现象中被自明给予的。而且即使对某种差异的把握的确会以我们前此的语言和世界视域为基础,但这种视域本身作为“智慧”也是一步步从现象中生长和抽离出来的。
并且公共的语言所带来的世界视域也不是绝对的。在现象学的行为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同一个充实直观的基础上是可以产生具有不同意向本质的行为的,从而此时这两个行为也就具有了不同的认识本质[16]。所以即使“现象学描述”最终所把握与展示的,只是自身的语言视域所包含的对于直观的理解,只是以此映证了自身的合法性起源,但对现象本身之言说的不可穷尽,已向我们昭示出:现象学描述并不排除其它的可能性、其他的理解;而且恰恰是通过现象学对事情本身的回溯才可能揭示出对现象的理解“本来可以不是这样!”。这是现象学方法的一种重要意义与后果。
我们处在尘世中,也只能用自然态度中的语言在向尘世中的人们描述与表达。无论何时我们不可能没有任何“叙述的模式”,不可能没有任何借以出发的梯子。想让现象本身没有遮蔽地呈现出来,那么我们只能保持沉默,然而在沉默的寂静中是既谈不上遮蔽,也更谈不上揭示的。事实上,“logos”本源的意思是“说出”,也就是说出“话语”以“把言谈之时话题所及的东西公开出来”,“把某种东西展示出来让我们看”[17]。它既不是要在和现象直接同一的基础上把现象复制给我们,也更不应是对现象的一种独断论——如果我们采取一种时刻谦逊的态度的话。因此,语言虽不是和现象的直接同一,并且总会带来语言自身视域的局限,但它却可以引领我们去看。私人语言之不可能性恰恰说明,语言只能起引导作用,而不能起完全的名实相应的指称作用。
现象学描述首先也只是在引领我们去看。在此,它不仅是的一种艰苦的自我理解,同时也是一种不断试图昭示出别样的可能性的努力,和一种促进“视域融合”的契机。
浅谈描述逻辑范畴被还原之后的现象学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需要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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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逻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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