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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描述逻辑范畴被还原之后的现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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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现象学可能有机会去涉及的逻辑命题或许只是诸逻辑公理,如矛盾律等,这些公理的普遍性和绝对正当性,现象学可在自身所与物的例示中加以洞见。因此我们能明确地将排除性的悬置作用扩大到形式逻辑以及一般科学全体。

看起来只要能在自身的纯内在性中为这些本质学科奠定其正当性基础,那么现在暂且在理论表述层面上提前运用一下这些逻辑范畴是没什么不妥的。这样一种观点,他在§64谈及“现象学者的自我排除”时,我们可以看得更清楚。他说:[10]

我们排除整个自然界和一切超验—本质的范围……但是我们不是刚说过“我们”在实行排除吗?我们这些也是自然世界成员的现象学家们是否能使自身失去作用呢?

胡塞尔认为这种自我排除并没有什么困难,只要区分好这样两个方面:

作为现象学者,我们不应当不是自然人或在我们说话时设定自己不是自然人。但是,作为一种方法……我们对自己应用了现象学还原的准则……现象学家与任何其它本质科学家,如几何学家,并无不同。几何学家在其科学论著中往往谈到自己和自己的研究;但是进行数学思维的主体并不包括在数学命题本身的本质内容之中。

如果心理学家或逻辑学家在进行心理学或逻辑学研究时,他们自己的心理学自我或逻辑学自我是被排除或者说被“悬置”起来的,而这根本不会引起什么困难和误解,那么现象学家在进行现象学研究时排除他自己的自然态度中的自我,这又有什么困难和值得奇怪的呢?逻辑学、心理学的本质规律只是借助于那个思维的主体而被表述出来,它们在本质上并不涉及这个思维的主体本身。那么现象学的本质洞见不也一样吗?——它只是借助于自然态度中的现象学者及其语言表述而被表达出来而已。

但是,被表述的逻辑学规律与行表述的逻辑学家,它们毕竟都是自然态度中的相关项,逻辑学规律并不否定逻辑学家的自我存在及其表述的有效性,只要逻辑学自身能给出逻辑规则的证明,那么逻辑学家事先非反省地运用同一推理规则就仍然是合理的。然而现象学不只是在同一世界之中悬置与它自

身处在同一层次上的一两门本质科学,而是要排除自然态度的“总设定”(Generalthesis),是要将世界设定本身置入括号;同时现象学者却是自然态度中的人,作表述的语言又是充满着超验—本质物的语言。用一种世界态度中的语言来描述一种非世界态度的直观,难道不会带入某种先入之见吗?

对此,在《经验与判断》中再次谈到语词的普遍性问题时,胡塞尔“警觉地”谈到了运用自然态度中的语言就有可能预先带有自然态度的理解。他首先说:[11]

为了达到前谓词经验的真正最终的原始明证性,我们将不得不……回溯到最素朴的经验,并为此建立外部作用的一切表达方式……因此我们纯粹只让感性知觉、然后让一般知觉发挥效用,我们把世界纯粹只作为知觉世界来考察……已经意味着在其中包含有对全部理想化(Idealisierung)的排除……

然后胡塞尔马上就指出,对这种经验的观察和描述本身“已经有某种程度的理想化了”,已经使用了共同体的语言、普遍的名称,其对象也已经被看作“为一切人的对象”了,但是对此他却认为:[12]

我们甚至必须不考虑这一点,并装作好像这些作用并不带有任何已被同时给予的某一共同体的预定轮廓,而每次都是我的完全原始的获得物似的。但这也就带来了诸多困难,即我们的语言表达必然是这样一些具有普遍性、交往性意义的表达,因而在使用任何一种对象标志的同时这种最初的理想化总是至少已被提议了,并且总是一再地需要作出新的努力,才能避开表达的这种强迫人接受的意义。

然而这种“装作”多少带有些自欺欺人的嫌疑,我们凭什么可以这样“装作”?好像只要我们不断保持警惕,不断地进行现象学还原,就可以把自然态度的影响清除出去。但假如我们无论如何“努力”都不能避开某种“先入之见”呢?

标签:逻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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