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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如前所说,儒家又有“未发已发”之说(《中庸》),宋明儒从中发展出心之体用说,“未发”为体,“已发”为用,但从“未发”到“已发”,便有意向活动。“未发”之体只能是潜在能力或最初动力,它具有善或向善的目的,但意之所发却未必是善,这里确有自我选择的自由或向不同方向发展的可能性。“未发”之体虽善,却不能保证其所发必善,“未发”为“中”,却不能保证其所发必“和”(“中和”问题是儒家所讨论的重要问题),只有“发而皆中节”,即处处符合“中”的原则时才能“和”。“中节”与“不中节”,则由各种心理因素所决定。这确实不象康德所说,有先验的道德法则即纯粹的“理性原则”,就能保证其为善。也不象牟宗三先生所说,“自由意志”就是“道德法则”或“纯粹理性”,二者是“同义语”、“一个意思”(见《自律道德与道德的形上学》),它自身即保证了是“能够实践的”。这里并没有任何必然性的保证,因为意志、意向不是就在现实层面上,而且有自主性,有时不受“理性法则”的支配。儒家讲“体用一源”,特别是心学派如王阳明更强调“大头脑”,即在“本源上”用功夫,但这功夫本身就是坚定其意志和信念,而且必须从经验上下手。即便如某些儒家所说,心本来即善,不善者仅仅由于“习染”,但是现实中的人心不能没有“习染”,这些儒家本人也并不主张与外界隔绝(只有个别人例外)。善良意志是需要培养和锻炼的,不能完全依靠先验的“理性法则”。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意志自由,也是一生培养和锻炼的结果,并不是靠某种先验理性便自然如此。儒家凡主张“性善论”、“良知说”者,似乎持一种先验理性学说,但实际上他们都主张“存心”、“养心”、“尽心”、“持志”、“立志”、“正心”、“诚意”等实践功夫,这才是实现道德理性的根本途径。可见,善与不善的关键,并不在于绝对的实体性的“先验理性”或“纯粹理性”,而在于心灵的意志、意向及其实践活动,在于目的性的追求。就是说,自由意志是同目的性的实践活动分不开的,不是靠“道德实体”决定的。儒家哲学是不是主张有“道德实体”,实在是一个问题。仁心、良知实际上是意之所向,是一个目的范畴。
如果说,要用“实践理性”指谓儒家哲学,那么,它同康德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康德的重点在“理性”,而儒家的重点在“实践”。实践真正是一个意志、意向的问题,意志、意向必然表现在实践上。当你说“意志自由”时,已经在实践了,当你说“知”是,已经在“行”了。所以,功夫全在实践上,在意志的选择上。正如王阳明所说,“意之所在便是物”(《传习录上》),这个“物”是指事物,即实践活动,而不是静止的对象物。“意在事亲,事亲便是一物。”(同上)“事亲”作为意向活动,同时已是“温清定省”之类的实践活动。如果意在别处呢?良知虽然规定了意之所向,但并不能保证其必然如此,所以才有“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传习录下》)的说法,也才有致知格物的说法。只有致知格物的实践活动才能贞定意志、意向活动的正确方向,实现道德理想。这就是儒家哲学强调实践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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