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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2
(一)基金“老鼠仓”本身私密的特性。
由于现行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行为,并且禁止证券业从业人员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因此,基金“老鼠仓”都是基金管理者或其关系户在非常私密和谨慎的状态下通过电话或者私人 电子 邮件等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运作的。这一特性使得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基金“老鼠仓”十分困难。
(二)基金管理者自身投资渠道不畅,制度设计不合理。
基金管理者相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无疑是高收入阶层,然而他们在接受委托为客户理财的同时,自己的积蓄或闲钱却没有正常的投资渠道,不能分享 中国 经济 高速发展的成果。《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从立法的基本宗旨来看,禁止有关人员从事股票买卖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内幕交易,实现“三公”,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但是如果严格执行这些,禁止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岂不是等于让他们的闲置资金贬值、缩水,剥夺他们的财产。所以,在投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基金管理者通过其亲友或者帮助其亲友从事“老鼠仓”等非法活动就不足为奇了。
(三)对基金“老鼠仓”罚处不严,监管措施不力。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显见的缺陷是:其一,对内幕交易的民事罚款以“违法所得”为基准,而并不包括“避免损失”,处罚力度大大弱化;其二,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的行政罚款最高额只有60万元,只占到美国最高额250万美元的三十三分之一。违规成本过低,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大量的内幕人因而铤而走险。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基金老鼠仓的防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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