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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9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我国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形成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立法框架。新的《证券法》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该制度。主要内容是:
1.构建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体系。该体系包括证券发行市场的披露(第l7条),如股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资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证券交易市场的持续信息公开,如证券上市公告书(第48、49条)、中期报告(第60条)、年度报告(第61条)等定期报告;临时性公告的规定,如重大事件公告(第64、65、66条)。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是公司发行和上市时初次披露的内容,其目的是帮助投资者对股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是公司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其目的是及时披露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2.信息披露制度标准明确。理论上,信息披露的法律标准应当概括为:信息的全面性、资料的真实性、时间的时效性、空间的易得性、内容的易解性、形式的合法性。我国《证券法》亦体现这一要求,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不得有重大遗漏,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准确无误,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不得作虚假表示;对于提交的资料,不仅所反映的内容有时效要求,而且提交的期限更加严格;有关资料获取的途径应当广泛,资料必须保持原状;公开资料不仅应为专业投资者使用,也应为非专业训练的一般投资者所理解;公开文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书面形式、新闻媒体、置备于特定场所等方式披露。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谈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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