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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证券操纵行为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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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6

《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约定交易操纵。《办法》又进一步细化了“约定的时间”、“约定的价格”、“约定的方式”等具体内容。

3 自买自卖操纵。《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自买自卖操纵。《办法》细化为: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当事人拥有、管理、使用的账户。

4蛊惑交易操纵。

即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

5抢先交易操纵。

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此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并且直接或者间接在此过程中获取利益。

换言之,任何机构和个人人为地故意变动或稳定股票、债券等证券行情,以引诱其他机构和个人参与买卖交易,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转嫁风险的,均属操纵行为。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简论证券操纵行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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