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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乱收费根子是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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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5、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提前15或30天向相关部门报告,即可提高市场调节价或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这种无 “审批”只“备报”的操作程序,是否合适?
  梁小民:备报是企业自主决定,只告诉你一声就行了,约束力不强,可能就出现企业报高价和额外不合理收费。如果是审批制,国家就能够把这一环给卡住,杜绝这些现象。
  6、是什么导致此稿中缺乏审计环节?
  梁小民:我估计是条件还不成熟。中央的措施应该是渐进式,因为毕竟有一个备案,就比没有进了一步。可能领导考虑到银行业的实际情况难以迅速达到理想模式。
  7、该草案提及“强化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细化处罚规定。”处罚规定的细化是否能起到限制商业定价的作用?
  梁小民:这是政府的一个良好愿望,但现在很难实现。因为只能有了明确规定,才好惩罚。但为什么现在急忙推出这个决策,是因为群众对收费不合理的呼声太高,为缓解百姓的不满情绪。
  8、银行在设立新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上自由度过大,是否有悖现行商业银行法?
  梁小民:我们过去的商业银行法,随着实践有些可能也需要修改。它本身也是比较抽象的原则,具体的实施还要下面的规定。
  9、此次征求意见稿39条法规中,有15条提及金融消费者。但仅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上提及征求消费者意见,对于银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场调节价,未提及征求消费者意见。消费者意见能在此次价格规范上起多大作用?
  梁小民:就像企业定价格一样,商业银行制定各种收费不一定要征求消费者的意见。主要是在政府管理层次上需要征求消费者的意见,让消费者可以通过对政府管理提出意见使这个法不断完善。对银行来说,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有些项目收费但服务不好。提高服务质量也是缓解群众不满的一个方法。光有制度取消收费,如果不收费服务后态度还是不好,百姓也会不满意。
  10、第三方中立机构的成本核算和听证程序是否必要?
  梁小民:有必要,银行收费成本不应由自己核算,也不应由监管部门核算,应由客观的中介机构核算。另一方面,制定出的银行管制条例也可以像价格听证会一样,让群众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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