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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中国金融脆弱性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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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其次,政府过度投资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中国对积极的财政政策使用过于频繁、持续时间过长,导致政府投资规模过大。除财政收入、发行政府债券外,很大部分的政府投资资金来自于银行贷款,政府投资主要集中于非生产性、期限长、收益率低的项目,而且政府部门对投资的调控偏重于项目审批,决策者利益与项目效益没有密切联系, 导致投资决策与风险责任不对称,投资效率较低。大量的政府投资不但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也给发放贷款的银行带来巨大风险,加大了银行的脆弱性。
  合理的制度有助于减小金融脆弱性
  政府在经济中应以提供制度为主。政府缺乏对经济活动的监管是金融脆弱性产生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就是界定和实施产权、并提供制度,而不是干预经济。建立合理的制度体系,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以行政力量干预金融发展,能有效减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合理的制度安排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重要因素。造成金融脆弱性的第二个原因是宏观经济冲击,可能造成金融脆弱性显现的宏观经济冲击多种多样,如国内经济增长停滞、国际收支不平衡等,虽然合理的制度安排不能完全避免这些因素出现,但是合理的制度安排却能够提升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增长,减少国内经济不稳定对金融体系的冲击。
  合理的制度安排能够减小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金融体系内在脆弱性的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金融体系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还可能产生羊群效应,带来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合理的制度(如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都能有效地解决金融体系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减小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
  减小中国金融脆弱性的制度安排
  完善金融体系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使金融体系中的监管者、金融中介、投资者、筹资者、储蓄者获取更充分的信息,减轻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金融脆弱性。促进中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应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促进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提高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技术,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方法,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监管机构,对评级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第二,完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健全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提高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缩短信息披露时间。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方面,应明确量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数学模型,增加对银行利率风险进行披露的要求,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和承销等业务信息进行披露,使信息披露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同时强化信息披露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规范政府行为的制度构建。一是以法律形势界定政府干预。通过《宪法》和《行政法》限制政府权利,界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边界,防止经济法所确定的国家干预被行政化;制定产业政策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政府调控行为。
  二是避免长期使用扩张性财政政策。扩张性财政政策的长期实施会导致对私人投资的挤出、政府财政赤字增加、通货膨胀加剧,加大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因此中国应避免长期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而应以中性财政政策为主,即财政政策不给经济运行带来扩张性的影响。
  三是实施汇率、利率市场化改革。实现利率市场化,通过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避免央行直接制定和改变利率引发的金融脆弱性。中国还需要逐步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使汇率真实反映人民币的价值,避免人民币低估带来的低效益国外投资以及外汇占款急剧上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小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增强货币政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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