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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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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所有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体制都有着他们自身发展的背景和方法,研究者不仅仅要着眼于揭示现有的准则中体现出的问题,更加要解释出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和要素,接下来要讨论在这个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使之符合实际情况,并且制定出有建设性的改进方案,说清楚应该怎么做才能改进现状。对于我国证券领域的法律问题,要与政府脱轨独立支撑和发展,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当然也不可能避免过渡时机法制的特点。所以,我会尽力从历史的眼光去看待问题,对中国现行的制度进行观察和研究,看到这种现象的实质,剖析功能力度让问题更有深度和探讨的意义,接下来再提出整改措施。

法律是一门具有实用特点的学科,法律的研究方向很广,但最终都会回到现行法律上去,我们要讨论现行的法律制度是否合理,不足之处在哪里,不明确的地方又在哪里,应该在哪里作出怎样的解释和说明,这篇论文研究中国证券的结算制度中,对现行法律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说明和解释,其中包括文意、目的、历史讨论、体系研究等等。

根据《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凡发行证券与法律、行政规定不相符的,证券持有人有权按照当时的发行价再加算银行当时的存款利息,要求其发起人进行资金返还。

(二)信息欺诈的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是这样的:担任起证券公司发行人发布、上市报告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临时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遗漏、失误性的阐述或者不实的记录,导致投资方在正当交易中经受经济损失,参与的证券公司、发行人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而这些机构里由其负责的经理、监事、董事等共同承受连带责任赔偿制度。

一个更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往往要涉及到几十个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几乎都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必须参与,也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相对而言,投资银行的行为比较规范,基本可以满足实际需要的资产证券化,资产评估行业和信用评级是大的差距。资产评估行业的主要问题是资产评估管理规模不一,资产评估机构太多凌乱,导致不公平竞争愈演愈烈,重复收费行业评估业务,增加企业正常经营成本等。如果没有资产评估行业规范,然后证券化在中国的生活困难。中国的自信平级还是方兴未艾阶段,有着比较关键的问题就是自信平级机构的评价和信誉问题独立性不强,投资方对资信评级的认识不够全面客观。对评级机构投资者的脑子没有影响,信用评级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使资产证券化的魅力大大减弱。因此,我们应规范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和信用评级。

加强风险管理,是在实现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的必要措施,以防止和解决前进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在这方面要有一个很好的预测,并及时拿出防范措施。在此问题上做的不够周全,不仅仅对投资者的利益是有害的,还会妨碍到资产证券的进行和发展。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在证券化过程中对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二要强化资产证券进程中的风险控制,防止过量地将风险转移到投资方。

就目前的会计和税务法律法规来说,与资产证券化的特有个性相结合来看,制定出相应的会计与税收制度。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并且由于缺乏统一的会计标准,使证券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有效的监控非常困难。鉴于资产抵押证券交易创新,传统的会计方法已经难以适应日渐复杂的金融环境,因此,在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操控系统进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中还涉及到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资产销售税务的处理方式,特殊载体还有投资方税收政策等。合理的税收政策,能大大降低资产证券化运营的融资成本,对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三)由归入权产生的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是这样的:假如股东占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比例的5%,他将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售出所有股份,或者在六月内出售之后又买入,所得的收益应该归公司所得,其公司董事有权利没收这名股东的资金所有权。假如公司董事没有执行词条规定,其他的股东和董事也有权提出这项方案,提议按此执行。如果因没有提出此项建议而使公司遭到资金上的亏损,由负责董事一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并予以赔偿。

资产证券化是新兴的一项具有复杂的难度的金融手段,它牵涉到会计、金融、法律等很多专业,关键是还牵涉到信用平级。美国次贷危机的进程中,信用评级单位为次贷派生品出具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风险状况评价,导致投资者错误地认识到市场环境,而使平级单位自身受到很大的信誉危机,同时也姑息了危机的增加。可是中国的评级机构还比较少,存在有很多隐患和问题。就目前的证券化实际来看,信用评级多数都是依赖于外援,聘请其他国家先进的评级单位。中国的中介单位专业素质较低,同时也缺乏经验,在适当的公信力和信誉度上与先进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信用评级是原始资产定价的重要依据,次贷危机产生的另外一个主要原因是高质量等级评价出现了问题,也就是对次级贷款进行了过高的评估。而在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后未能及时降低其信用评级。目前,中国的信用评级机构的类型仍然是非常单一,绝大多数缺乏一个中立和独立地位的机构和组织,专业化程度也很低。并且各机构的评级标准和方法不统一,评价得出的结论是不公平的。总结次贷危机中的教训,建议国家要对评级机构进行严格审查,建立了“政府主导”的专门从事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以免重蹈美国完全依靠市场规律的信用评级业的覆辙。尽量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评级机构来评级,这两个机构相互制衡,以确保其独立性和中立性,借此防止发生道德风险,从而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的信用评级制度目前尚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体系和组织结构也不符合中立、规整的原则,所以导致评级机构的运行不合理、不专业,同时缺乏透明度没有统一的明确标准,很难进行自主、客观、公平的评估工作,市场投资者因此对这种机构的认可度比较欠缺,所以会影响到资产证券的市场认可度。所以要完善中国的信用评级制度,第一要提高评级单位在市场上的自主性,第二要加强监管评级单位,同时要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杜绝信用风险;第三,可以借鉴双评级的制度,在对同一产品至少经过炒股两家单位对其进行评估,并且运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客观评价。   (四)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违反这条规定的公民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处以经济上的责任,假如他的财产不够支付以上处罚,那么应该先执行民事责任赔偿条款。证券纠纷的受理流程应该和民事诉讼的流程一致,一般在证券纠纷中的侵权对象都是投资方,所以他们集中进行集体上诉的现象比较常见。

新的《证券法》针对我们国家证券结算行业的现象和仍然存在的缺陷,借鉴和引用了比较成俗和成功的经验,把它纳入到防范证券风险的重要工作中,对证券结算的重要制度和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和规定,确定银货对付、交收担保、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等原则,并进一步确定证券结算系统有针对性的法律基础。《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对证券交易结算行为进行规范的规章制度,并且第一次在证监会上出台,这对证券结算的核心制度、流程和相联系的主体之间法律联系做出了非常详细和明确的限定,并且对不同程度的结算风险防范和方法都做出了详细的全面的清晰的规定。

以上法律、章程的修改和实施,为证券结算体系的安全运行和高效工作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些不单单体现出了社会大众对证券结算系统的倍加关注,还体现出了我国针对证券行业结算风险进行管控和控制的决心以及重视。

目前虽然中国的结算风险管控条例仍然存在一些弊端,比如没有实现第二级结算的规章和全面货银对付管理办法,造成这些难点的障碍有技术上的也有制度方面的。但在国际组织的管理中曾有建议,要彻底解决结算风险的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将结算体系的相关法律制度环境加以严格和完善,为证券结算行业提供一个透明、阳光、和谐的法律环境。从此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当下的努力和方向是正确并且必要的,要坚信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日益成熟和规范,法律环境也会逐步改善,这样我国的结算行业将会得到更加公正法治的保障和支持,结算体系的风险管控制度逐步改进,一定会为中国证券市场营造创新高效和安全稳定的运行保障。

四、结语

证券市场的投资方是民事活动的要因,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一旦投资方起诉的事由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条例所规定的四大前提,就依法隶属人民法院来执行和管理,人民法院应该及时地、积极予以回应和受理。如果存在一些技术问题,导致人民法院在受理过程中无法解决,可以及时地下发批复、或者公布合理的司法解释来应对。即使诉讼者的诉求不能在法律层面得到充分的支持,也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和接受审理来作出公正的审判。证券投资者合理合法的民事诉讼得到了相应的司法保护,这个对于研究出具有权威性的意义的司法审判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累积了相应的司法成果,为证券司法系统的法律程序文件提供了有力的参考凭证,从而可以维持证券市场稳固秩序和社会秩序,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

参考文献:

[1]符启林.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王利明.论中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民商法研究.2010(5).   [3]冯果.内幕交易与私权救济.法学研究.2009(2).   [4]黎四奇.从“红光事件”看信息虚假披露者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法学.2001(7).   [5]王利明.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王忠.中国证监会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的全部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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