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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
三、巨灾保险证券化及其主要形式
基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传统商业保险和再保险制度的局限性,巨灾风险管理的创新手段——巨灾保险债券化应运而生,其主要形式有巨灾债券、巨灾保险期权和巨灾保险期货和巨灾互换。
1 巨灾债券。巨灾债券(Cataslrophe Bond)是指收益与制定的承保损失相连接的债券。它将保险公司部分承保风险转移给了债券投资者。一个典型的巨灾债券交易中存在四个主体:购买巨灾保险的投保人、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中介或称特殊目的机构以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保险公司将其所承保的巨灾风险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组合归类,通过特殊目的机构发行巨灾债券,投资者通过购买债券来获得风险收益。特殊目的机构是直接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之间的“中介人”,它向直接保险公司提供巨灾再保险,而直接保险公司通过其向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也由其运作,并视巨灾是否发生将收益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者向直接保险公司履行再保险合同。
2 巨灾保险期权。巨灾保险期权(catastrophe Insurance Option)是巨灾保险证券化的一种衍生金融工具。芝加哥贸易委员会自1992年起开始巨灾保险期权的交易。其期权产品是以国家保险服务局将全国各地有代表性的灾难风险保单汇集起来,通过分析其损失赔付率的波动情况从而定期发布一种动态指数,并将该指数作为买卖的对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承保的风险规模,通过将保费收入在这一期权产品上的买人卖出操作,在一定限度内达到套期保值的效果。
3 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期货(catastrophe Insurance Future)是1992年12月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的一种以美国保险服务局选定的报告公司所报告的巨灾损失而计算出的巨灾损失率为巨灾期货的交易指数的一种金融期货工具。
4 巨灾互换。巨灾互换(Catastrophe Swaps)是指交易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交换彼此的巨灾风险责任。它为不同地域的保险人提供了分散风险的新渠道。
四、对巨灾保险证券化的评价与建议
巨灾保险证券化能够将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风险进一步分散到资本市场上,使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互沟通,既分散了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又活跃了资本市场。巨灾保险证券化增强了保险市场主体对风险的承保能力,推动了保险市场的发展,减轻了政府对巨灾损失的赔偿负担。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工具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从而使得各地区的巨灾风险可以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充分分散,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稳定发展。
巨灾保险证券化为经济发展带来诸多贡献的同时并不能避免其作为金融工具而固有的风险性。资本市场上的投机者的存在,使得巨灾保险证券化产生的金融工具增加了金融体系运行的风险。因此,监管者应加强立法,规范市场的操作,保护市场上各方主体的利益;同时,监管者也可以参与巨灾保险金融工具的买卖,从而用经济手段实现市场的调控;此外,在适当的情形下,监管者还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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