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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价证券用于行贿的探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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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三、股份市场运行中的潜规则如何形成贿赂的根源
  现今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公司逐步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并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调配功能,将社会上的资金进行融通,整合自身日益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大量积累资本,并最终发展成为上市公司的规模。也就是用原始发行的股票作为行贿的工具,使看似一张没有很高价值的股权凭证可以让受贿人无所顾虑地大胆收取,待收受人为发行者谋取到上市资格的利益后,这张权利凭证就可以正常的在证券市场中交易,原始股份的高倍增长率会使其市值涨到几倍或者十几倍,那张原始股权凭证很快会变成为生财的金纸,它的诱惑力要远远大于一般的货币价值,因此其危害程度也远远高于通常的贿赂行为本身。简单的说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因此,不能因为受贿行为的危害程度重,就不认定行贿罪;也不能因为行贿方配合司法机关追查受贿行为而如实交待了行贿事实,就将行贿行为认定为无罪。但另一方面,这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这就要看行贿方是否是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果是则应同时认定为行贿与受贿罪:要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则不是行贿罪,应单独认定受贿罪;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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