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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据我国人民银行2003年3月的调查,截至2002年底,我国共建立担保机构848家,主要有政策性、互助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三种类型。2002年末,我国担保机构可运用的担保资金总额为242亿元,其中注册资金为184亿元。2002年共为28717家中小企业提供了51983笔贷款担保服务,累计担保金额598.2亿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遍布全国30个省、区、市的200个地、市、州、盟,其中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初步形成了省(区)、市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说我国的担保业已初步形成行业规模,并且呈现出三种趋势,即:资金来源多元化,担保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多样化,出现担保品种多样化和机构多功能化的苗头(吕微,200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快速发展,对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和解决其信贷缺口 问题 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担保体系的总体运行效果不佳。从2001年进入试点范围的200多家担保机构的运作情况来看,虽然已筹集担保资金约100亿元,可为中小企业提供500亿元至800亿元的担保支持,但迄今为止仅担保了不到100亿元。2002年,整个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总额和担保贷款之比不足1:2.5。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由初期的三种(第一、二、三种)增为四种组建模式。第一种方式:社会化组建,市场公开操作。这种方式是以企业、个人出资为主组建信用担保结构。其优点在于产权明晰,职责明确,市场化运作,经营效率高,以盈利为目的。然而,由于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还很不完善,担保风险太高而盈利性较差,因此市场投资主体积极性不高,难以扩大担保规模。第二种方式:政府组建,政府直接操作。这种方式是以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组建信用担保结构,其优点是资金来源有保证,以政府信用为后盾。但这种由政府部门负责的担保行为往往失去经济特征,而代之以浓厚的行政色彩,排斥市场机制,有悖于政企分开的改革原则。例如,浙江省舟山市于1998年8月由政府全额出资组建的舟山市信用担保公司,董事长由市委秘书长兼任,总经理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担保业务完全由政府直接操作,结果在成立后不到一年时间里就套牢1.2亿元,不但丧失了继续经营的能力,还导致国有资本的流失。第三种方式:政府组建,市场公开操作。这种方式是以政府出资为主,市场出资为辅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优点是既能发挥政府资金的“乘数效应”,又能利用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更好地配置资金资源;既能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又能实现担保结构责、权、利的统一,保持持续发展的动力。第四种方式:混合组建,市场公开操作。这种方式是以政府和其他商业性担保公司作为主要的共同出资人,同时吸收其他市场主体投资组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信用担保结构。其优点是:对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的优点兼而有之,能以此之长补彼之短。政府出资部门(多为财政局)先对银行在有担保的条件下有意贷款的中小企业进行审查后,将合格者推荐给商业担保公司,由商业担保公司最终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显然,这种组建方式基本符合委托----代理模型,责、权、利明确,能使国家与地方产业政策的贯彻建立在市场行为的基础上,抑制某些政府工作人员的“寻租”行为,更有效的发挥担保结构的“杠杆作用”,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由以上分析可见,基于我国政府财政力量不够充实,信用、法制建设尚不够健全的国情,第三种、第四种组建方式是值得我们大力提倡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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