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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债券SPV相关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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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2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保险证券化运作较早的国家,巨灾风险债券通常是由旨在借此转移巨灾风险的(再)保险人设立或通过一个既有的SPV来运作的,此SPV一般是一个持有诸如开曼群岛和百慕大这样的离岸金融市场保险经营许可证的具有特殊目的的再保险公司(通常是有限责任公司)。SPV离岸经营的目的在于享受离岸金融市场对经营主体的低资本金要求和税收优惠。SPV受(再)保险人的委托向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发行债券,债券发行所筹资金通常会被列入一个抵押性的账户或信托基金用以作为SPV对再保险合同的另一方或者债券持有人的支付义务的保证。自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风险证券化运作开始崭露头角以来,就美国而言,其保险连接证券的运作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其中值得称道的就是对SPV的独立性和破产风险隔离(bankruptcy remote)的严格要求,主要包括:发起的(再)保险人只是作为证券化交易的组织者而非直接参与交易;SPV在组织和会计核算上与发起人保持独立;SPV只限于从事与证券化有关的业务;SPV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对其自身来说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数额,而真正是由一个离岸的慈善性的信托机构享有这些资金管理权,而这一信托机构不是发起人的成员,与它也没有直接的联系;以及其他一些关于SPV的治理结构和组织形式的限制和规定。

目前关于巨灾风险债券运作中的SPV的专门研究很少,已有的国内外的研究大都是集中于一般资产证券化中的SPV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包括SPV的法律组织形式,设立主体,破产风险隔离,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等。有关SPV的法律组织形式和设立主体国内外的研究仍存在着诸多的争议。在破产风险隔离措施上一般的共识认为SPV远离破产是一切证券化交易的基石,要达到与破产相隔离的目的,首先要保证SPV业务运作的单纯性,限制其从事资产证券化交易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其次,SPV在其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上也要尽可能地符合一定规程,比如要在SPV内部设立若干名独立董事,这些独立董事在考虑是否使SPV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时,应对SPV 本身及投资者而不是股东负有义务,这一点和一般的股份制企业有所区别。这些研究中基本的方面可以借鉴到巨灾风险债券的研究中来。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巨灾风险债券SPV相关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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