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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债回购过程中的司法会计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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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7

首先,证券公司作为交易所市场的结算参与人,其属下的每个营业部在交易所都有交易席位。按照现有规定,不同的席位可以联通结算,即以一个被称为“逻辑席位”的“债券主席位”作为统一的债券结算账户,证券机构应按债券结算主席位设立总账,并按债券结算子席位及客户建立二级或多级明细账,同时进行总账和明细账的核算和管理,履行托管责任的登记结算公司只按此债券结算主席位进行总账结算。通过证券机构按债券结算子席位及客户建立的二级或多级明细账,可以了解各营业部、各客户分别持有的国债数量、国债被回购数量等信息,作为判断那些客户持有的国债被回购使用的信息之一。 其次,证券公司一般在进行国债回购时通常使用本营业部内客户的国债,回购产生的资金也入账到本营业部内的其他资金账户。在此前提下,通过对营业部内一段时期内回购资金的变化情况进行比对,可以判断该营业部是否进行了国债回购业务操作。

国债回购业务由于存在制度性风险隐患,对被回购国债所属账户的确定、回购产生资金的资金流向、盈亏状况的确认等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上述鉴定方法是在实际案例鉴定过程中进行的总结,有待于成熟和完善。希望能够对国债回购业务中的司法会计鉴定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共同探讨,一起推进司法会计工作健康发展。

 

小编为您准备的国债回购过程中的司法会计鉴定问题,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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