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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模式研究

编辑:sx_chenl

2016-10-11

本文讲述了关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模式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具体阅读下吧。

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已经进入第二年,4年之后,国内金融业将与国际市场完全接轨。面临即将到来的国际金融业的强大竞争压力,我国以利率市场化为先导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势在必行。2000年7月,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已经明确表示,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按照当年初制定的“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的步骤,完成利率市场化的渐进改革。时至今日,两年多过去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究竟到了何种地步?对于这个问题大家也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过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3年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要在我国建立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现代利率制度——政府间接调控下的利率市场决定制度。因此,科学分析、比较和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成功改革的经验,客观分析和评价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模式和历程,对于继续推进并最终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两种模式

综观世界上其他国家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不论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模式大体上被归为激进和渐进两种。而激进和渐进改革模式的划分标准却一直比较模糊,学术界只是通过各个国家利率市场化过程的互相比较来加以区分。对于那些改革进程比较迅速,利率管制的取消比较直接,很少运用“增量改革”手段的国家,我们一般称其改革模式为激进式改革;反之,对于改革进程比较慢,利率管制的取消比较拖沓,经常进行“增量改革”的国家,我们一般称之为渐进式改革。

一、激进式改革模式

采用激进式改革模式并成功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国家不多,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和马来西亚。德国在1962年~1967年短短的6年时间里就通过逐步缩小利率限制对象实现了利率市场化。马来西亚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则有所反复,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1971年~1981年马来西亚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的完全放开和基准贷款利率的出台属于第一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从1985年存款利率由于货币流动性吃紧又重新纳入管制开始,一直到1991年马来西亚货币当局再次完全放开利率管制。

德国和马来西亚之所以能够如此迅速地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德国和马来西亚的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第二,德国和马来西亚的银行监管体系比较有效,可以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第三,德国和马来西亚的宏观经济长期稳定:最后就是德国的金融机构业务领域比较宽松,一直被人们称为“全能型银行”。

二、渐进式改革模式

相对于激进式改革来说,采用渐进改革模式的国家就比较多,而且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改革的背景和过程也比较复杂。我们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的美国、日本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代表韩国为例,来看看渐进式改革的特点和一般过程。

美国的利率管制开始于以禁止会员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设定利率最高上限为主要内容的《1933年银行法》,也称为Q条例。20世纪70年代为了解决货币市场互助基金的出现和经济滞胀所伴随的近20%的高通胀率所导致的“脱媒危机”,美国货币当局开始进行利率市场化的改革。1970年6月美联储将10万美元以上、3个月以内的短期定期存款利率自由化,后又推广到90天以上的大额存款利率,并且同时将定期存款利率的上限逐渐提高,以缓和利率管制的程度。1980年3月,美国政府制定了《解除存款机构管制与货币管理法案》,简称“1980年银行法”,决定自1980年3月31日起,在6年内,将Q条例所规定的利率上限逐步提高,到1986年3月底止,分阶段取消Q条例对于一切存款机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的利率限制。1986年1月;美国所有的存款利率和大部分贷款利率的限制被取消。

日本1947年仿照美国的Q条例制定了《临时利率调整法》,由此建立起来的政府实行直接利率管制的体制一直持续到70年代。1978年,日本政府开始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当年实现了银行间拆借利率弹性化以及票据买卖利率市场化,并且第一次使用招标方式发行了中期债券,1979年正式发行了利率不受《临时利率调整法》限制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1981年又开放了政府短期债券流通市场。1984年日本大藏省发表的《金融自由化与日元国际化的现状及展望》正式拉开了全面利率市场化浪潮的序幕。日本1985年开始允许发行市场利率连动型存单,并完全放开了10亿日元以上的大额存款的利率,1987年设立了国内“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随后,日本政府通过逐步降低已实现市场化利率交易品种的交易单位,逐渐扩大交易品种的范围和实行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挂钩的方法,于1994年完成了利率市场化改革。

韩国政府对于利率的管制始于1952年的《利息限制法》。80年代以后,为了适应经济形势和开放政策的需要,韩国开始了利率市场化改革。1980年初,韩国缩小了银行一般贷款利率和优惠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银行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贷款利率,并且取消了利率上限。1982年,开始取消对重点部门的优惠贷款利率,与一般贷款利率合并。1984年取消商业银行优惠贷款利率制度,但中央银行仍然规定了中小企业在贷款增量中的最低比重。1988年,开始允许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参照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自行决定利率水平。利率的全面放开在韩国国内经济状况不稳定的情况下迅速导致了1989年总体经济形势的恶化,中央银行通过窗口指导对利率重新进行了管制。1991年,韩国再次宣布利率市场化,开始采用阶段式和渐进式的利率改革。1991年,作为金融第一圈的银行金融机构10%的存、贷款利率,作为金融第二圈的非银行金融机构45%的存款利率和25%的贷款利率实现了市场化;1993年到1994年,这个比例逐渐扩大,银行30%的存款利率和75%的贷款利率,非银行金融机构65%的存款利率和全部贷款利率于1994年底实现了市场化。1994年到1997年,韩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

我国利率市场化渐进改革模式的必然性

上面介绍的几个国家,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模式看,美国、日本和韩国采取的都是渐进式的改革模式,而德国和马来西亚则选择了激进式改革的道路。为什么这些国家会选择不同的改革方式?其原因不言而喻,是跟这些国家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迥异的客观外部条件分不开的。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走激进式改革道路的国家,一般来说,在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初,就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制度基础,其中主要包括稳定的宏观经济、发达的金融市场、独立高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和市场化的微观主体等等。如果这些外部条件不具备而贸然实行激进式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它们很可能也会像阿根廷、智利、乌拉圭、菲律宾和土耳其等国家一样,陷入尴尬的境地。而其他选择渐进式改革模式的国家在这些制度基础上恰恰是不完全具备,像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的经济滞胀,日本传统的低效的监管体制和80年代的泡沫经济,还有韩国大型企业集团的垄断以及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因此它们必须在渐进式的改革过程中首先解决这些外部条件方面的问题,为利率市场化提供所需的制度基础。反观我国,由于长期的利率管制,我国在货币市场、监管体制和市场微观主体(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等方面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

一、货币市场不发达。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拆借市场、国债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彼此分割,交易品种单一,规模太小等等问题,严重阻碍了统一货币市场利率的形成,削弱了中央银行对利率间接调控的力度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二、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及国有企业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严重依赖等情况造成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信用观念淡薄和对市场利率不敏感。

三、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利率风险管理的经验,金融创新能力不足。

四、传统的监管体制无法适应利率市场化后的高强度规范化的金融监管。

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模式,短期之内实现利率市场化是不现实的,操之过急很可能会造成对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负面冲击。而如何在渐进的改革过程中顺利解决这些问题也就成为了改革成败的关键。

从渐进式改革的一般步骤看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美国、日本和韩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虽然由于历史、制度等方面的原因走了不同的道路,但通过比较和分析我们还是可以总结出一些与渐进改革模式有关的规律性的东西。从大体上来说,说些国家利率市场化的改革都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当然这三个阶段并不是绝对的,有的国家可能只经历过其中一个到两个阶段,也可能把两个以上阶段的改革内容相互穿插,同时进行。

第一阶段,利率市场化的先期配套改革——完善利率市场化所需的各项外部条件。这些先期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除信贷市场上的价格歧视和配给制度、鼓励货币市场的发展以及放开货币市场的价格限制等等。日本和韩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都经历过这个阶段。我国在这个阶段的改革也已经取得了相当成就,主要包括1996年同业拆借市场和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立和货币市场利率的放开,1997年对各种优惠贷款利率条目的整理、合并和政策性业务的单列,以及1998年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改革等等。同时我们还必须清楚地看到在市场微观主体、货币市场和监管机制这几个方面我国还存在严重的缺陷,还必须在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持之以恒地做好这些先期配套改革,为利率市场化目标的完全实现提供制度基础。

第二阶段,通过将利率水平提高到市场均衡状态来缓解利率管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实行利率上限的国家一般通过逐步提高利率上限的方法来实现这种管制利率向市场利率的回归。罗纳德·麦金农(Mckinnon,R.I.)和爱德华·肖(Shaw,E.S.)在他们着名的金融发展理论的奠基性着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和资本》和《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两书中,论述了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现象。他们认为,金融抑制主要源于政府为了实现其支持重点部门建设、减少国有部门赤字和负担等政策目标人为压低利率的行为,而且这种对利率的人为压低在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年份甚至可以到达负利率的程度。金融抑制会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二元化的金融结构和金融领域的寻租行为等问题的产生,进而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深化和经济增长。因此,对于经过长期管制实际利率为负值的国家,应该实行金融深化,恢复正的利率,以吸引储蓄和充分发挥金融系统资源分配的功能。另外,世界银行阿兰·盖尔伯和弗来的研究结论也都表明,正的实际利率跟经济增长之间有着严格的正向相关关系。经过1979年~1995年连续9次调高存贷款利率和1988年、1993年的储蓄保值,再加上1996年通过宏观经济调控成功降低了通货膨胀率,我国实际利率已经变为了正值,这个阶段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

第三阶段,按照利率弹性的原则,分期分批地放开各种利率管制。渐进式改革的优势就体现在这个阶段,它不是一下子把所有管制利率全部放开,实行休克疗法,而是对利率弹性大小各异的各种产品区别对待,有计划地按照先放开利率弹性较低的产品,等到时机成熟再放开利率弹性较高的产品的顺序一步一步放开,并最终达到利率完全市场化的目标。这种改革方式能够尽可能地减少利率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负面冲击。各种产品的利率弹性在不同的国家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一般来说,在间接融资的规模大于直接融资,银行信贷仍然是工商企业资金主要来源的国家,货币市场的利率弹性相对于信贷市场就会比较小;在其他投资渠道不畅和金融产品不够丰富的情况下,存款利率的弹性相对贷款利率就会比较小;从利率的期限结构来说,长期利率相对于短期利率会比较稳定和缺乏弹性。因此,在我国进行这一阶段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按照利率弹性的原则,应该先货币市场,后信贷市场;先长期利率,后短期利率;先存款利率,后贷款利率。当然就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孰先孰后的问题上,这里所讲的原则跟我们国家的政策相冲突。我国政府之所以没有放开存款利率,其主要原因是怕存款利率放开后导致银行业恶性竞争,高息揽存。但从我国外币存款利率放开和香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经验来看,这种危险可以通过由银行业公会等行业自律机构协调统一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等措施加以避免。

2000年9月21日外币利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按照人民银行“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的利率改革计划,我国第三阶段下一步的改革目标就是放开本币存贷款利率。到目前为止我国贷款利率的放开主要是通过所谓“增量改革”,即逐步增加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可以自主浮动的幅度来实现的。这种改革方式虽然不会造成对经济的大规模;中击,但效果也不是很理想。从198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将贷款利率20%的浮动权授予各国有商业银行,并允许各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20%以内浮动,到1999年9月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中小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为30%,12年的时间里贷款利率自由浮动的幅度增增减减、改改停停,贷款利率的管制程度根本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放松。而存款利率方面,到目前为止,除了1999年10月放开的5000万元以上、3年以上保险公司大额协议定期存款以外,其他各种存款利率都没有放开。因此,对于下一步存贷款利率的放开,再沿用传统的增量改革方法,根本行不通。笔者认为应该借鉴韩国利率市场化的经验,从存贷款数量的角度进行增量改革,先放开一定百分比的存贷款利率,然后逐步增加百分比。当然这个百分比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也可以有所不同,对资金规模比较大、利率弹性相对较高的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定的低些,对资金规模比较小,利率弹性相对较低的股份制和民营银行可以定的高些,尽量让这些不同的金融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这样既可以逐步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对利率风险的适应能力,也可以免除恶性竞争的危险。

3年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马上就要进入尾声,在这个时候认真回顾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历史,结合我国国情吸取这些国家的经验,对顺利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和后续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以尽量少走弯路可以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模式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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