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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监管综合效能提高途径研究

编辑:sx_chenl

2016-10-11

本文讲述了关于银行监管综合效能提高途径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具体阅读下吧。

摘要:目前,如何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综合效能既是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本文从七个方面探索提高银行监管综合效能的途径:提高监管当局的执法水平、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理念、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发挥同业自律的作用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金融创新的能力和步伐不断加快,金融风险不断聚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监管的力度也越来越大。我国加入WT0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日趋明显,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对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无论是内容、手段、体制,还是法律法规的完善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如何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综合效能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本文旨在进一步探求提高银行监管综合效能的途径。

一、监管当局的执法水平和力度是有效监管的基础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也越来越快,而金融风险聚集的速度也越来越快,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因此,各国监管当局都把加强金融监管放在了重要位置,不断完善监管的内容,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落实。近几年我国一直将加强金融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监管的目标要求来看,仍有较大差距,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就是监管当局的执法力度不够,处罚不到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逐步兑现,在华的外资银行将陆续开办人民币业务,对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就是监管的公平性。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的监管尺度如何把握是无法回避的。因此,监管当局要提高监管效能,首要的是监管力度的加强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对内外银行一视同仁。

二、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是有效监管的保证

由于金融企业的特点和本质决定了金融是风险最大的行业,没有金融的安全,就没有经济的安全和国家的安全。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而实现金融的安全靠的是什么呢?我们认为,要保证我国金融安全运行,在相当程度上需要金融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我国成为WT0成员国后,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因此,加快我国银行业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形成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至关重要的。随着世界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得到了很多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及采纳。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

三、加快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

由于银行国有股东缺位,国有股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无法充分行使,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形成了代理人风险。因此,我国要真正解决银行国有股东缺位问题,必须加快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对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吸收民间资本注入国有银行,并逐步降低国有股份比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四、促进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理念的树立是有效监管的前提

银行监管当局对每一家商业银行机构的监管,实际上是对人的监管。如果商业银行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能够做到依法合规办每一笔业务,那么除去天灾和战乱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金融风险就能够有效控制。这是监管当局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的根本愿望所在。

我们认为,必须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实行有效的管理。一是试行高管人员资格证管理制度,以不断提高高管人员从业水平。随着我国加入WT0后时间的推移,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将在众多业务领域展开激烈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中资银行要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管人员的从业能力和水平。试行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高管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力和依法经营的理念,减少因自身失误而造成的金融风险。高管人员资格证应通过相关考试取得,期限根据所负责任不同而不同。一般可定为2—3年。凡是经监管当局核准的高管人员都应参加考试。考试内容也应根据所负责任不同而不同,但法律法规应是必考的。这样既可以不断更新高管人员知识,提高其从业水平,又能够把所有高管人员的管理置于监管当局的监管视线之内,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二是在机构准入管理上坚持高级管理人员先行准人的原则。高级管理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如何,始终是商业银行能否稳健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在商业银行准人时(包括机构增设和升格),首要原则就是必须要有监管当局认为合格的高管人员。这种合格的高管人员除监管当局规定的硬条件外,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其在所经办的业务过程中有无违规记录,而这种记录靠的是监管当局日常的检查记录的积累。三是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由我国银行发展的历史所决定,要求所有的从业人员在短时间内达到从业所要求具备的金融知识、法律知识是有难度的。因此监管当局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同时,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服务,要重视对高管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各种培训,培训的重点是有关法律法规、新业务、金融风险限制及防范方法等等,通过培训,促进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经过不懈努力,商业银行就能够保持健康发展,金融风险就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将达到理想的境界。

五、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透明度是加强银行监管的有效途径

市场约束是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随着全民金融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运行结果越来越重视,对金融风险的程度越来越关注。结果是这种市场约束的效果要比监管者的作用有效的多,与监管当局监管相比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为此,中央银行于2002年向全社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和方式。但目前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除上市公司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披露外,就是几家国有商业银行按时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众多的中小银行机构的信息仍游离于社会公众监督之外。这种情况应尽快加以改正,凡是法人金融机构都应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这样做可以最大限度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这也是提高银行监管效能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六、充分发挥银行同业的自律作用是提高银行有效监管的重要补充

随着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日益加强,商业银行要生存和发展,必然会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以规避监管当局的监管。而监管当局不可能将所有的业务都纳入自己的监管视线,因为只有新的业务出现并发展了,监管当局才能发现其风险点在什么地方。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同业公会的自律作用发挥的如何就显得十分重要了。这也是国际银行业务所采用的惯例。在对我国银行业监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银行同业公会这一自律组织的作用,对一些监管当局暂时涉及不到的金融新业务或一些涉及行业利益而监管当局无法进行统一规定的(如利率浮动的幅度、某些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等),由银行同业公会组织会员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来制定有关办法,大家统一遵守。如有银行机构不遵守协议,由银行同业公会在行业内予以谴责。这样既能够保证同业的利益,又能够消除因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使监管当局的监管目的得到落实。

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提高银行有效监管的必要保障

在活跃的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银行倒闭事件,损失部分或全部资金的可能性可能会使存款人丧失对其他银行的信心。许多国家使用存款保险方案来保护小储户。这些方案通常由政府、中央银行或相关银行业协会来组织,主要是强制性的而非自愿性的安排。存款保险为许多银行的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安全网,由此可增加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并使金融体系更加稳定。一个安全网同时也限制了某一家银行出现的问题对同一市场中其他较健全的银行的影响,从而降低了整个银行体系中扩散或连锁反应的可能性。存款保险的一个主要优点在于:它与适当的退出程序结合在一起,可以让银行监管者有更多的自由允许银行倒闭。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了解银行退出过程中存款人的损失,保护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国家为倒闭的银行出钱清偿存款债务。既然如此,就不如明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成立存款保险机构,把钱花在明处。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也要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即增加个别银行出现轻率行为的风险。因为即使在银行推行高风险战略的情况下,小储户也很少会抽走资金,从而削弱了对不谨慎的管理层的一种重要约束手段。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识别这种安全网的影响,采取措施制止银行冒过大的风险。限制此类冒险的一个方法就是运用“共同保险”的存款保险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存款保险只对单一储户的一定比例(如90%)的存款投保,并且仅保险到某一绝对金额,这样储户仍有部分资金存在风险。其他的方法包括对风险性的收入进行收费或抑制大额机构储户的存款保险。

以上就是关于银行监管综合效能提高途径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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