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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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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3.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补偿机制。

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经营资本是由股本、业务收入、财政借款以及国会的财政拨款等构成的。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股本总额为10亿美元,全部由美国财政部认购,并由进出口银行向总统签发股权证书[注:12USC 635 b.]。业务收入作为美国进出口银行的一个资金来源仅具有理论意义,因为自从美国进出口银行确立竞争性原则以来,其业务活动多具有补贴性质,从而使其经营活动总是处于亏损状态。实际上美国进出口银行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还是财政借款以及财政拨款。

(1)财政借款。

《1945年进出口银行法》第五节授权美国进出口银行向美国财政部发行证券、债券或其他形式的债务。该法同时授权并指令财政部购买以上债务,并为此目的使用任何证券收益或发行新的债券[注:同上]。财政借款已经成为美国进出口银行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2)财政拨款。

从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竞争性原则[注:竞争性原则是美国进出口银行经营的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融资的利率、期限和其它条件,与其它国家的出口商获得的由其官方信贷机构支持的出口信贷相比,必须是富有竞争力的,从而使美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参见《1945年进出口银行法》第二节(b)(1)(A)规定及该法第二节(b)(1)(B)和该法1978年修正案的规定;12USC 635 a-1。]的确立开始,为抵消外国政府的出口融资补贴,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相对利率不断降低由于市场利率的提高,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绝对利率亦呈提高之势。,经营状况日渐恶化。从1981年开始,美国国会每年通过一个“战场法案(war Chest Bill),直接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拨款,以作利息补贴之用[注:David P Baron:The Export-Import Bank:An Economic Analysis,Academic Press,Inc,1984,p.25。]以便美国进出口银行在必要时以直接补助(direct grant)或利息减让(interest concession)的方式向美国的出口商提供补贴[注:Export-Import Bank of the U.S:Annual Report 1993.p.45。]199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联邦信贷改革法》,规定国会将向进出口银行提供拨款,以弥补其经营活动中的各项开支和损失(包括行政费用开支)[注:Annual Report 1992及Annual Report 1993中“Notes to Analysis Statements”一节。]。

显然,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日常运营资金是由美国财政部以借款的方式提供的,这与我国的中央银行再贷款和资本市场筹资制度形成对照,充分彰显了美国进出口银行活动的财政性质以及美国中央银行体系的独立性。另外,“战场法案”以及其后的《联邦信贷改革法》也反映了美国进出口银行经营活动中执行“竞争性原则”,对本国出口企业进行一定的补贴的必要性,而这与补充市场机制不足的宗旨无疑也是一致的。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进出口银行管理制度的设想与建议

1.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组织机构应反映其服务对象的意愿。

(1)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会成员不能由政府官员兼任,而应当由来自贸易行业的工商界人士组成。这样就可以保证中国进出口银行实现其促进中国产品特别是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的政策目标。当然,董事会成员仍可由国务院任命。

(2)设立中国进出口银行顾问委员会,由来自工商、银行、外贸及学术界的代表组成。在人员的组成上,注意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顾问委员会应成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沟通以上各界的渠道,以便进出口银行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2.加强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活动的监管与协调。

(1)建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国务院之间的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业务活动事先通报制度,以便国家及时了解进出口银行的经营状况、调整有关政策或通过其他方式影响进出口银行的活动。同时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以及时地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评估与指导,以保证其政策目标的实现。

(2)责成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所在国的融资政策和融资补贴情况进行研究,并跟踪其发展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提出报告。报告还需相应地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及政策建议,以避免我国产品因出口融资问题而在与外国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3.改变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筹集方式。

虽然政策性银行是为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的政策目标而设立的,国家有必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这种支持可以是国家直接拨款,也可以是向国家财政借款,但是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不能从中央银行借款,应当割断政策性贷款与中央银行基础货币供应之间的关系,以免因此引起通货膨胀,从而殃及整个国民经济。美国进出口银行与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并无直接的关系,更不从联邦储备系统借款,这种做法是不无道理的。笔者认为,如果进出口银行需要从私人资本市场获得运营资金的补充,则宜作为国债之一部分由财政部统一筹集,然后再由财政部以不高于成本的利率转贷给进出口银行,这样将会从总体上降低筹资成本,并确保其作为独立法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形象。美国进出口银行把从财政部借款作为其筹资运营资金的方式无疑对我们是一个有益的启示。

如笔者在前文中所分析的那样,中国进出口银行要真正实现其政策目标,就必然会造成经营的亏损。因此需要确立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营活动的竞争性原则,把其运营成本及经营亏损的弥补资金列入国家预算,建立制度性的亏损弥补制度与资金拨付制度,并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所确立的经营方针实施资金的拨付。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组织、协调、监管和资金拨付等都是以法律为依据的。无疑,一个完善的中国进出口银行管理制度也应当建立在完善的立法的基础之上。因此应当将改革和完善我国进出口银行制度以及其他政策性银行制度的精神上升为国家的立法,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制度固定下来。

参考文献:

[1]Cumulative Annual Pocket Part Of the USCA,12,Sec.531 to 1460,West Publishing,Co,1984

[2]David P Baron:The Export-Import Bank:An Economic Analysis,Academic Press,Inc,1984

[3]James J Emery,etc:The U.S Export-Import Bank:Policy Dilemmas and Choices,Westview Press,Inc,1984

[4]Jordan Jay Hillman:The Export-Import Bank at Work:Promotional Financing in the Public Sector,Quorum Books,1982

[5]Harry M Venediskian,Gerald A Warfield:Export-Import Financing,2nd Ed,John Wiley & Sons,1986

[6]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The United States Budget in Brief Fiscal Year 1987

[7]Export-Import Of the United States:Annual Reports,1992,1993,2003,and 2004

[8]Export-Import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Reports to the U.S Congress on Export Credit Competition and the Export-Import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Jan 1,1992-Dec 31,1992,Jan 1,1993-Dec 31,1993, Jan 1,1992-Dec 31,2003 and Jan 1,1992-Dec 3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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