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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本文讲述了关于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内容摘要:本文在对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的效应进行多角度思考的基础上,指出:现有的利率改革与政策的设计目标相背离、利率改革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农村信用社的竞争力,也不能解决农村信用社自身状况与其担负的历史重任极不相称等问题。本文最后提出打破垄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农村信用社自身建设;利率改革要遵循“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原则等对策。
关键词:农村金融 信用社 利率
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机制逐步健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都逐步加大。经央行批准,农村信用社作为利率改革试点,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利率改革。
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状况及目的
我国关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议论由来已久,农村信用社作为改革的试点率先开始实施。从2001央行下发文件选择第一批试点单位开始,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至2004年,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进一步放宽到基准利率的2.3倍,表明农村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农村利率向市场化趋势发展。
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体现了农村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合理要求。目前,商业银行的经营特性使其在农村地区起到农村资金“抽水机”的作用,农村资金的非农化造成支农资金来源日益匮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阻力。因此,这次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利率浮动这一政策优惠,让农村信用社获得一定程度的竞争优势,从而降低农村资金“非农化”的速度,促进资金的回流,提高农村资金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增强农村信用社从事农村金融服务的信心和能力。
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的效应
实施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实际效果却需要进一步的理性分析。本文分别从农村信用社自身、“三农”建设、民间信贷、当地政府等方面分析利率改革的效应。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身的效应
利率改革使农村信用社筹集资金能力有所提高,但作用有限。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虽然存款利率上升,但和民间信贷相比,仍然差距较大,因此,对民间游资吸引力不足,对资金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活跃地区追求高利的民间游资几乎没有吸引。二是从商业银行吸引存款效果不明显。商业银行存款中活期存款部分主要是生产性流动资金(特别是沿海地区),其存款动机主要是获得便利的服务。目前农村信用社结算手段落后,难以与商业银行强大的服务功能和优良的品牌效应相抗衡,农村信用社提高存款利率对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没有较大影响;而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浮动幅度过小、信誉较差,也难以吸引为数不多的投资性定期存款。因此,目前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对商业银行影响不明显,甚至没有影响,无法有效地遏制农村资金非农化趋势。三是相当部分存款客户不会因利率上浮而改变存款意愿。许多存款客户认为,自己选择金融机构不仅取决于利率,还会综合考虑,因而不会因利率上浮而改变存款意愿。因此,利率改革后,并没有出现存款客户群体性“大搬家”现象,且行社之间、城乡之间存款的流动性也不大。四是服务手段落后使高利率改革诱惑效力不强。在目前农村信用社结算工具等服务手段落后的情况下,靠利率上浮拉动业务的发展终究力度有限,且随着成本的上升,其资金获利空间也会逐步缩小,最突出的表现是工行和农行均能利用其结算便捷手段从沿海的广东、福建等打工人员密集的地区揽储,而农村信用社对此却无能为力。同时,对于约束机制不健全、风险防范意识缺乏的农村信用社而言,利改政策还会带来经营风险增大等问题。
(二)对三农建设的效应
随着农业银行的经营战略调整,其服务“三农”职能逐步被农村信用社取代,在当前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支农的主力军,其实也等于农村信用社已垄断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经营。“三农”对贷款利率的需求已没有选择权,只能被动接受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定价。但当前,农村信用社为了改善经营状况、消化历史陈欠往往利用利改政策,大幅提高贷款利率,使原本较高的实际利率更高,大幅度的贷款利率上浮不仅加重了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利率负担,不能体现出资金的互助性;而且在上浮将近2倍的贷款利率下,贷款手续依然繁琐,贷款用途受到严格限制,不能及时解决农民的资金需求,使农民的贷款需求受到抑制。这无疑会将改革成本最终转嫁到农民身上,加重了贷款农户的负担,不利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的发展,也违背了利率试点的初衷,最终对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将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对当地政府的效应
对农信社的利率改革,政府部门最大的担心是贷款利率上浮会增加经济发展成本,就县、乡政府而言,由于商业银行实施了信贷收缩战略,从基层商业银行获取贷款难度很大,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更多地要靠农信社的支持,而农信社实施利率改革无疑将增加地方资金使用的成本,削减企业获利空间,进而减少政府的预期收益,因此地方政府对农信社利率市场化改革存在一定的担忧。
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利率改革与政策的设计目标相背离。“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近些年,政府对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倾斜支持。然而,多数农村信用社把利率市场化理解为利率的上浮。其原因在于:在农村,农村信用社没有其他正规金融机构的竞争,容易形成垄断价格。目前,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已失去互助、合作的本性,无视农村市场真实的资金需求状况,不是真正以满足农村多方、多层次的资金需求为服务宗旨,而是在盈利动机的驱使下,追求高利润回报。在这种背景下,现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使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获得了更多的垄断利润,致使其商业化倾向严重了,合作性质渐渐丧失,背离了主要为“三农”服务的政策设计目标。同时,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是存贷款利率提升方向的改革,这就意味着农户贷款要支付更高成本的利息,如此利率改革显然增加了农户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农户的投资需求。显然,国家支农政策倾斜与利率改革带来的农民负担加重之间存在矛盾。由于利率改革没有根本遏制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流向城市的趋势,也没有根本解决“三农”发展所需的巨额廉价资金的需求矛盾。因此,当前依靠利率市场化迅速解决农村资金紧缺的局面不现实。利率改革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农村信用社的竞争力。一些农村信用社是被动地接受利率改革,对利率改革试点的理解还仅仅停留在寻求解决资金困难的层面,甚至还沉浸于利率改革试点带来资金短暂增长的喜悦中。但这一存款增长的效应是在中央银行定向给予“特许权”的前提下获得的,而非农村信用社通过提高自身经营机制而取得。而此种“特许权”不可能长期拥有,如果农村信用社未能利用这短暂时期进行实质性改变,一旦利率市场化真正到来,商业银行又可利用自身的优势,重新夺回市场,可能会使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市场的份额急剧下降,经营更加困难,甚至会被挤出市场。
农村信用社自身状况与其担负的历史重任极不相称。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经营手段落后、业务品种单一、自我约束能力弱的现实状况,使其离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企业有极大的差异,与其所担负的历史重任极不相称。首先,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治理结构残缺,经营理念陈旧,经营自主性差,离改革的要求还有极大的差异。其次,农村信用社资金定价能力低,确定利率水平带有一定的主观盲目性。第三,农村信用社经营模式单一,缺乏规避利率风险的有效手段。第四,金融监管机制不完善,目前的监管仍停留在检查层面上,缺乏深度和广度。总之,农村信用社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农村信用社作为利率改革试点的条件还不完备。
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的对策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不单纯是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利稳定的大局问题。为此,本文针对目前利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应首先从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入手,构建满足多种利率需求,不同功能和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由于农信社承担着支持“三农”的政策性任务,但在事实上又很难恢复其合作性质,因此在未来的改革中,在坚持目前的“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下,应着力建设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体系,应打破金融垄断,允许并鼓励民间金融组织成长,有效降低农村的融资成本,满足融资需求,提高融资效率。在上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基础上,应建立合作制利率和市场化利率并行的多重利率结构体系。为了最大程度地满足当地农村资金的需要,应建立起以满足个体农户生活、个体经济组织非规模化的小额生产性资金需求的合作制利率,以及对各类农村工商业经济组织根据市场供需状况、单个企业的风险、资信状况等因素提供市场化的利率,即恢复合作制利率和实行市场化利率并行的多重利率结构体系。
加强农村信用社自身建设。只有加强自身建设,农村信用社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首先,深化体制改革,强化制度建设。明确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农信社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其次,建立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利率定价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第三,加快金融创新,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拓展非利差收入的来源。必须加快产品和业务创新的步伐,积极探索和发展不受利率波动影响的非利差型业务,更多的重视农村的零售金融需求,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第四,提高员工素质,改善技术条件和服务水平。培养一批符合农信社业务要求,具备专门知识和经验,且具有现代金融企业所需的法制意识、服务意识的合格人才从事农信社的管理和经营。
利率改革要遵循“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原则。农村信用社在利率改革中要杜绝贷款利率一律上浮甚至一浮到顶的现象,要遵循“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原则,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实行多层次的贷款利率政策。比如:对基本农田建设、种植基础作物的贷款利率规定不上浮;对良种种植、养殖等需要扶持的产业贷款利率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30%;对存单抵押贷款利率、优质信用等级的企业坚持不上浮或下浮;对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贷款和保证贷款可以实行较高的浮动幅度。这样一来,既可以规避风险,同时又可以留住优质客户。切实体现关注“三农”、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倾斜优惠政策,以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农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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