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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资本监管

编辑:sx_chenl

2016-10-10

本文讲述了关于银行资本监管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资本监管是银行监管的核心,银行必须持有超过一定的资本比例,以减少单个银行破产的概率,提高银行业整体稳定和金融安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审批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稽核检查监督、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报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一系列的监管权利。但从法律界定的职责和监管实践来看,这一时期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准入和合规检查。

关键词:银行;资本;监管

一、国际银行资本监管的发展历程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银行业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管制放松,金融混业在银行业出现,形成了大的金融集团和控股公司。资本管制、准入限制、利率等限制都取消或者放松了,市场化程度和国际化趋势越来越高,但是银行危机业随之潜伏而来。各国的监管企业在努力寻求有效的监管工具,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

资本业就随之进入监管者的眼中,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里所指的资本是不同于会计资本的经济资本,即商业银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为了应付未来一定期限内资产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的资本金。经济资本是一种虚拟的、与银行非预期损失等额的资本。由于商业银行资本金具有高杠杆的特征,其对风险控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吸收包括经营亏损在内的风险损失,避免银行破产;另一方面,充足的资本有助于树立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促进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

资本监管是银行监管的核心,银行必须持有超过一定的资本比例,以减少单个银行破产的概率,提高银行业整体稳定和金融安全。下面主要介绍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统一标准《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

1.巴塞尔老资本协议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资本监管协议,俗称老资本协议。协议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次级资本三部分;二是规定了资产的风险权重,即根据不同的资产性质和类别,将资产分类0%、10%、20%、50%、100%五个权重,用于计算加权资产;三是将表外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四是规定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在该协议公布之后的几年里巴塞尔委员会又根据市场发展进行了几个修订,如1996年的关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补充规定等。总之,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出台使得国际上对银行风险的关注度大大提升,使监管者开始对银行进行动态监管,有利于各国银行的国际比较,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但是1988年老资本协议仅仅考虑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没有考虑其他风险,如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采用的OECD俱乐部做法明显不合理,即对经合组织成员国分配0%的风险权重,对非组织成员国(如中国)给与100%的歧视性风险权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老的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的约束有效性已经大大降低,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必须对老的资本协议进行大规模修正。

2004年6月,十国集团的央行行长和银行监管负责人一致同意公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资本监管制度的新框架,并承诺在本国建议实施这一新制度。这里提到的资本监管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的创新点就是建立了“三大支柱”的新资本监管制度: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本,以应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针对信用风险评级,新协议创新地使用了两种方法,即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主要采用在外部评级机构做出外部评级的基础上计提资本,新协议取消了经合组织法,引入外部评级来区分不同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是新协议的核心内容,通过计算银行的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来推测银行的潜在经济损失,从而计提应具有的资本。

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银行对资本充足率达标负有主要责任,对充足水平进行评估,确保保持相应的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估银行的资本评估和战略,以确保银行达到监管要求的能力;监管当局应不满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应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为防止银行资本充足率降低到最低要求以下,监管当局应提前采取干预措施,若银行不能保持或恢复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应该要求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银行对其风险概况和资本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制定一些措施来要求银行遵守信息披露规定,这一点旨在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能力,阻止银行不合理地承担风险。 新资本协议实施现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适用范围是所谓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以及银行集团。按照新协议确定的时间表,十国集团2007年初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高级方法可以推迟到2008年初实施。根据欧盟规定,不属于十国集团的欧盟成员国也必须在2007年初实施新资本协议;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发达市场,如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为提升银行竞争力,维护地区金融稳定,将同步实施新协议。日本与2007年3月开始实施。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如印度、巴西、俄罗斯等都表示,将在2006年后的几年内实施新协议。金融稳定学院的调查结果表明,全球近100个国家/地区表示,在2006年后的几年里陆续实施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取代1988年资本协议成为新的资本监管国际标准是大势所趋。

二、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过程:

我国的银行业监管起步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后,从法律上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审批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稽核检查监督、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报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一系列的监管权利。但从法律界定的职责和监管实践来看,这一时期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准入和合规检查。

1994年开始,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我国开始探索风险监管的新方法。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广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信用风险渐渐成为监管的重点。但是,由于缺乏成体系的监管思路,风险监管并未全面推开,监管人员对风险监管的理念只是有所了解,尚未深入人心。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监管理念,在加强银行合规监管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风险防范和化解上。为了加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2003年11月4日,银监会启动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1104工程”)的建设工作,致力发展一套切合中国实际的的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2004年,银监会在借鉴美国和香港做法的基础上,在外资银行监管中率先引入了风险为本的概念,搭建了由了解机构、风险评估、有针对地确定监管规划和资源分配、实施现场检查和ROCA/CAMELS+评级、采取监管措施和持续监管等一系列步骤组成的框架,从监管方式上初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也为我国建立有效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做出了有益尝试。 三、中国对巴塞尔新协议的态度和实施现状

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明确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目标、指导原则、实施范围、实施方法及时间表,构建了未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总体框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工作由前期的研究论证阶段进入实际准备阶段。

由于新资本协议主要是针对十国集团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因此对非协议针对范围内的银行没有约束力,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我国银行业总体资本充足率还比较低,业务规模、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还不能明显跟上国际银行业的标准,我国银行业目前采用的还是“两步走”和“双轨制”来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两步走”就是先执行好1988年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应该首先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要求,大力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过渡期结束时(2007-01-01),保证大多数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者超过8%的水平,与此同时鼓励大银行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当条件成熟时采取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

“双轨制”就是将来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不搞“一刀切”,具备条件的大商业银行采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资本监管,对其他银行,继续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资本监管。

中国银监会目前的工作主要是促进银行深化改革,加强风险管理,力争2010年大型银行实行新协议。银监会将于2008年底前,陆续发布有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监管法规,修订现行资本监管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于2009年进行定量影响测算,评估新资本协议实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在实施新协议之前,对大型银行全面审查其方案,验证银行的资本计算模型,审批银行提出的实施方案。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

四、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影响和对今后银行资本监管的建议

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项目系统而复杂的工程,至少包括:起草“三大支柱”相关的监管规章、组织商业银行进行定量影响测算、考察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接受银行的申请等。总的来说,新资本协议更具有风险敏感性、更符合市场创新发展需要的监管制度的意义相当重要,但是实施过程中对商业银行体系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作用更为重大。通过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银行将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更加精细地追踪、识别、计量、管理风险。

新资本协议带来的有利因素:统一了全球银行的数据格式;统一了全球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统一了风险计算模型。另一方面也对银行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对管理信息系统改进消耗大量资源对中小银行不利;风险敏感度提高可能加剧宏观经济的周期性问题。

新协议实施过程中应该平衡好五方面的关系:审慎原则与资本水平的关系、简易性与风险的敏感性的关系、灵活性和监管套利的关系、遵循新资本协议和现行监管法规的关系、资本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刘明康.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 提升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J].中国金融,2007,(2).

王胜邦.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变迁:历史考察 [J].新金融,2007,(4).

罗平,王胜邦.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经验 [J].中国金融,2004,(14).

王胜邦.推动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发展的路线图——解读《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J].中国金融,2007,(10).

巴曙松,牛播坤,向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路径的国际差异比较及其发展趋势[J].国际金融研究,2006,(4).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1988),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S].www.bis.org, Basel, Switzer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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