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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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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5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要加快自身改革,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银行的领导班子,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完善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健全会议制度,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述职报告制度,实行行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保障职工依法行使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

(二)规范职工监事的选举任免程序,建立述职问责制度。

通过民主选举,选举有专业素质、维权意识的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在新的管理架构中发挥职工监事作用,以有效实施银行经营目标和有效利用银行的各项资源。通过职代会和职工监事的不同渠道,保障职工与经营管理层的公开平等交流制度。通过职工监事在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作用,对决策层实行有效监督。从而使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增加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三)通过职工持股计划解决职工参与决策的瓶颈。

在以股本多少安排董事会席位和投票表决的情况下,我国《公司法》虽然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董事做出约定,但现实情况下难以落实,目前国内上市的四家银行深发、浦发、民生、招商银行都没有职工股安排。顺应国际上公司治理潮流,在国有独资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和新兴商业银行计划上市情况下,职工持股将成为解决方式之一,职工持股能有效地使员工和公司结成利益共同体。实际上,我国银行业通过海外上市已经解决了经理人持股的问题(如中国银行高管层就持有中银香港的认股权),作为区域性商业银行的上海银行也实现了职工持股。在承认职工和经理人一样在商业银行有人力资本投入的前提下,允许职工持股、设立职工董事。普通职工可以通过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通过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传递“声音”。职工董事可以比照中小股东代表或者独立董事,保证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席位。对职工董事要实行任期阶段性考核,强化其作为职工董事和银行董事的职责意识。

(四)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保障共同治理。

在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中应明确公司的经营目标不只是维护股东的利益,而且有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义务,为共同治理提供法律前提。同时《公司法》应突破职代会仅存在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各种类型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基本形式,按照职工人数确定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与规模。明确新的治理架构中职工监事、董事的强制性量化比例,赋予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罢免职工董事、监事的权利;职工监事的责任除了参与监事会代表公司履行监督权对公司负责外,应明确其个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负责制,规范职工监事和职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职工利益可能受到的侵害、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可能受到的利益侵害要给予法律保障制度,就公司和管理决策层的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顾功耘。市场秩序与公司法之完善 [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   [2]斯道廷·坦尼夫,张春霖,路·白瑞福特。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改苹:建立现代市场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5)。   [3]梁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N].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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