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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与一般性的企业相比,商业银行自有资本的比重明显较低。例如,现行的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中规定,商业银行自有资本的最低要求是达到8%,意味着商业银行的负债比例可以高达90%以上,实际上很多银行的现实状况便是如此。在这种高负债的资本结构下,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其中主要靠吸收存款。高负债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高于一般企业。由于债权人一般不主动参与商业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商业银行虽然时刻处于高负债的运营状态,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却缺少一般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和控制,使得商业银行债权人治理机制失效。此外,如果出现破产风险,银行股东只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其余大部分损失将由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承担,这使得银行股东和高管层利用短期行为损害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因此,我们在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时,要重点关注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问题。
1. 2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存款人、监管者与商业银行管理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一般的公司治理理论主要分析股东、董事和高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商业银行的债权人、中小股东处于信息劣势,无法有效的对大股东和高管层进行约束。商业银行经营的是特殊产品且具有高风险性,这些产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普通的有形商品更为严重,使得存款人和监管者处于信息劣势,外部监管的作用被削弱。二是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信贷等货币产品的质量在短期内难以观察,使得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较一般企业更难以评价,存款人或股东难以察觉,造成商业银行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比一般企业的治理机制弱。
1. 3监管的特殊性
金融部门是经济的核心部门,商业银行则是金融体系的核心。与一般行业不同的是,银行业的风险具有传染性,能够波及整个经济系统,一旦银行业出现危机,对国民经济将造成十分严重的破坏,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很好的例证。尽管各国在不同时期对商业银行监管的范围和力度不同,但由于银行运行的脆弱性和行业的特殊性,各国政府都积极的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且监管制度通常都十分严格。银行监管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保护存款人利益,以及防止银行系统风险的产生。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管制行为一定程度上替代和弱化了银行的法人治理机制。
2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问题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带来的股权多元化特征对银行公司治理产生了很多积极的影响。股改上市后,作为银行的所有者,股东拥有表决权、对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权、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和监察权、剩余索取权等诸多合法权利。股改前产权不明晰所造成的委托人缺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将公司法人财产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则作为商业银行的法人代表将日常经营权委托给经理层,治理主体之间的激励约束机制大体形成。随着股权的多元化,非国有股东能够对国有大股东形成制衡,降低国有大股东的非理性行为;股东主体的明晰,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也明确了风险承担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预算软约束的状况,政府以其出资额对国有商业银行承担有限责任,从而促使银行经营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承担意识。此外,实施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措施也为国有银行带来了许多积极效应,如制衡国有股东,带来先进的公司治理理念、产品以及风险管理技术等。
然而,股份制改造并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股改之后,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依然是国有产权一股独大,不但原有传统意义上的委托—代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且可能产生国有大股东侵犯广大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新代理成本问题。目前学术界对政府持股存在着两类截然不同的观点,即发展观点与政治家观点。政府股东的发展观点认为,政府持股有利于银行进行风险控制,而且可以增加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从而有利于银行业以及金融体系的发展。政治家观点则认为,国有银行的政府股东往往追求个人政治目标,政治家的多政治目标与多重委托代理等问题导致了国有银行经营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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